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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導航型終端通用規范(預)

      2014.08.14 , 瀏覽次數: 22684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導航型終端(以下簡稱為導航型終端)的技術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面和船舶使用導航型終端的研制和生產,也是制定產品規范和檢驗產品質量的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 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GB/T 2828.1—2003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
      • GB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 GB/T 4857.5—199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跌落試驗方法
      • GB/T 5080.1—1986  設備可靠性試驗  總要求
      • GB/T 5080.7—1986  設備可靠性試驗  恒定失效率假設下的失效率與平均無故障時間的驗證試驗方案
      • GB/T 5296.1—1997 消費品使用說明  總則
      • GB/T 12267—1990  船用導航設備通用要求和試驗方法
      • GB/T 12858—1991 地面無線電導航設備環境要求和試驗方法
      • GB/T 13384—2008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 GB 15842—1995 移動通信設備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
      • GB/T 17626.3—200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3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3.1 術語和定義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用戶終端通用技術要求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1 首次定位時間  time to first fix

      TTFF  用戶終端從開機到第一次解算出位置結果所需時間。通常包括用戶終端初始化時間、測量時間、星歷接受時間和定位解算時間。

      3.1.2 重捕時間  re-acquisition  time

      衛星信號重捕時間,是指接收設備在信號滿足靈敏度要求的條件下,短時間(30 s內)失鎖后重新捕獲衛星信號并獲得滿足精度要求的位置信息所需的時間。

      3.1.3 電子地(海)圖數據庫  map database for navigation

      按特定格式存儲的,并與導航信息有關的數字地(海)圖信息數據庫。通常與地(海)圖有關的信息包括編碼數據、航線計算數據、背景數據和參考數據等。

      3.1.4 電子地(海)圖匹配  map matching

      從定位模塊獲取到的位置(軌跡)與電子地(海)圖數據庫所提供的地(海)圖的位置(路徑)進行匹配來確定用戶在地(海)圖上位置的一種技術。

      3.1.5 航線計算  route calculating

      利用電子地(海)圖數據庫所提供的地(海)圖幫助用戶行進前或行進中規劃航線的過程。

      3.1.6 航線引導  route guidance

      用戶沿著規劃出的航線行進的過程。

      3.1.7 機動引導  maneuver guidance

      在航線中遇到交叉口時,不是直行通過時提供的引導。

      3.1.8 巡航引導  cruise guidance

      在未遇到機動時應提供的航線引導。

      3.1.9 注記  cartographic text

      指需要在地圖中顯示的城市名稱、街道名稱、道路名稱、省道和國道的標號,以及著名地點或地物的名稱等類型的文本。

      3.1.10 北向上  north up

      指一般的地(海)圖顯示方式,既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東的方式顯示地圖。

      3.1.11 興趣點  point of interest

      指一個能描述特定地址的出入口位置,以作為用戶導航的目標。

      3.1.12 航路點  waypoint

      由用戶設定的位置點,航線的起點、終點、轉彎點都是航路點。

      3.1.13 航跡  track

      用戶已行進的軌跡,以點的形式存儲,稱航跡點。

      3.2 略縮語

      下列略縮語適用于本文件。

      • CGCS 2000——中國大地坐標系統(China Geodetic Coordinate System 2000)
      • HDOP——水平精度衰減因子(Horizontal Dilution Of Precision)
      • PPS——秒脈沖(Pulse Per Second)
      • RNSS——衛星無線電導航業務(Radio Navigation Satellite Service)
      • UTC——協調世界時(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 VDOP——高程精度衰減因子(Vertical Dilution Of Precision)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分類

      本規范按適用范圍不同,將導航型終端分為車載型、船載型和手持型三類。

      4.1.2 系統結構

      導航型終端應至少包括下列功能模塊:

      1. 定位;
      2. 航線計算;
      3. 航線引導;
      4. 電子地(海)圖匹配;
      5. 電子地(海)圖數據庫;
      6. 人機交互接口。

      4.1.3 設備組成

      導航型終端至少應包括下列部分:

      1. 能接收北斗信號的天線及饋線;
      2. 接收機主機,包括射頻信道,基帶信號處理器,中央處理器;
      3. 數據存儲介質,包括電子地(海)圖數據庫存儲介質和用戶數據存儲介質;
      4. 人機交互設備,包括顯示設備,語音輸出設備和用于信息輸入及操作控制的設備;
      5. 數據通信接口設備;
      6. 供電設備。

      4.1.4 外形尺寸及重量

      導航型終端的外形尺寸及重量由產品規范規定。

      4.1.5 外觀

      導航型終端產品外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導航型終端表面應無凹痕、劃傷、裂縫、變形、銹蝕、霉斑、灌注物溢出等缺陷;涂(鍍)層不應起泡、龜裂和脫落;
      2. 導航型終端面板各按鍵、開關等應有永久性的用途標志,文字符號及標志清晰美觀。

      4.1.6 數據接口

      導航型終端應至少具有一個通用數據接口。

      4.2 功能要求

      4.2.1 自檢測

      導航型終端應具有自檢測及初始化和狀態設置功能,當出現故障時應給出視覺、音響或數據接口輸出方式的故障報警信息。

      4.2.2 完好性檢測功能

      導航型終端應具有系統完好性及自主完好性檢測功能。

      4.2.3 狀態監測

      導航型終端正常工作時,應能實時監測以下的狀態,并通過顯示或聲光方式給出提示信息:

      1. 導航型終端供電方式及電池容量;
      2. 觀測空域內的二維衛星星座分布圖及其各衛星信號的鎖定狀態;
      3. 完好性信息;
      4. 定位狀態,包括未定位、二維定位、三維定位及定位信息;
      5. 時間信息,并標明BDT時間或UTC時間。

      4.2.4 定位功能

      4.2.4.1 定位方式及坐標

      導航型終端應具有RNSS定位方式。導航型終端應能接收和處理北斗衛星播發的B1頻點的信號,并提供其天線所在位置的經度(最小需精確到千分之一分)、緯度(最小需精確到千分之一分)、高程(m)以及獲得定位數據的BDT時間或UTC時間。

      導航型終端應支持CGCS 2000坐標系,若提供坐標轉換功能,應顯示當前位置信息的坐標系。

      4.2.4.2 定位狀態顯示

      導航型終端接收到信號后,應根據設定通過聲、光或符號給出定位信息,應至少能每2s產生、顯示并輸出一次新的終端位置。若不能進行定位時,應給出相應的提示。

      4.2.5 導航功能

      導航型終端應具備導航功能,并具有導航圖接口。

      4.2.5.1 電子地(海)圖匹配功能

      導航型終端應提供電子地(海)圖匹配功能,并提供用戶是否在道路(或航道)上、在哪條道路(或航道)的哪個位置上、以及是否在預先計算出的航線(航行航線)上等信息。

      4.2.5.2 電子地(海)圖顯示功能

      導航型終端應提供電子地(海)圖顯示功能,電子地(海)圖顯示功能應能幫助用戶直觀地了解自己的當前位置、前方航線情況及目的地的相對方位。

      a) 基本顯示內容:

      在顯示電子地(海)圖時,系統應顯示的內容包括:道路(或航道)網、背景地物、注記、興趣點圖標、航標。

      b) 電子地(海)圖的縮放:

      系統應提供在電子地(海)圖區域內的任意位置放大或縮小地(海)圖的功能。地(海)圖縮放的最小比例為每像素表示1 m~2 m,最大比例為每像素表示8 km~10 km,或者能夠顯示整個地(海)圖區域。

      c) 電子地(海)圖的旋轉:

      系統應提供兩種地(海)圖顯示方式:即北向上或行進方向向上;

      為實現行進方向向上的顯示方式,系統應提供在地(海)圖區域內的任意位置旋轉地(海)圖的功能。地(海)圖旋轉與行進方向的角度差應在±6°范圍內。

      d) 電子地(海)圖的滾動:

      系統應能提供兩種方式的滾動——位置滾動和平滑滾動。

      e) 注記顯示:

      ——系統應避免注記文本的重疊顯示;

      ——在地(海)圖的各個縮放等級下,注記文本應當保持大小不變,不隨地(海)圖的縮放而縮放;

      ——在地(海)圖旋轉時,注記文本基于水平顯示的旋轉角度應在±90°范圍內。

      f) 興趣點圖標顯示:

      ——系統應避免興趣點圖標的重疊顯示;

      ——在地(海)圖的各個縮放等級下,興趣點圖標不隨地(海)圖的縮放而縮放;

      ——在地(海)圖旋轉時,興趣點圖標不隨地(海)圖的旋轉而旋轉。

      g) 航線加亮:

      在航線引導過程中顯示地(海)圖時,導航型終端應將航線高亮顯示,使用戶易于分辨航線的走向。

      4.2.5.3 目標檢索功能

      導航型終端應為導航的目的地提供以下檢索功能:

      1. 地址檢索功能;
      2. 興趣點檢索功能;
      3. 對于地(海)圖顯示功能的系統,應提供在地(海)圖上直接選擇目標的功能。

      4.2.5.4 航線計算功能

      導航型終端應提供以下航線計算功能:

      1. 航線計算功能要在用戶所在位置和目的地之間計算出一條合法的、代價最小的航線;
      2. 系統應至少提供最快航線和最短航線的計算。

      4.2.5.5 航線引導功能

      當用戶沿預先計算出的航線行駛時,導航型終端應根據用戶在航線上的位置,為用戶提供引導信息。

      a) 基本引導信息:

      在整個航線引導過程中,系統應提供下列信息:

      • 沿航線行進,從當前位置到目的地的距離;
      • 沿航線行進,估計到達目的地的時間或估計的行進時間;
      • 目的地相對當前位置的方位;
      • 沿航線行進,從當前位置到前方下一個機動位置的距離;
      • 沿航線行進,估計到達前方下一個機動位置的時間或估計的行進時間。

      b) 機動引導信息:

      在機動引導過程中,系統應提供下列信息:

      在航線中遇到交叉口時,如果不是直行通過,或者需要進入與當前航線等級不同的航線,系統應提供在該交叉口的轉彎方向(左轉或右轉)、或是掉頭方向;

      c) 巡航引導信息:

      在巡航引導過程中,系統應提供航線前方下一個機動的機動方式,轉彎或掉頭。

      4.2.5.6 電子地(海)圖數據庫

      系統使用的電子地(海)圖數據庫應包含下列數據內容:

      1. 地理編碼數據:地理編碼數據保存各類名稱、地址等信息,主要用于導航終端的目標選擇功能和航線引導功能;
      2. 背景數據:在電子地(海)圖數據庫中應包含的背景數據包括背景地物、注記數據;
      3. 參考數據:在電子地(海)圖數據庫中應包含各類興趣點的圖標、興趣點的分類和類型名稱、以及數據庫中所包含的興趣點種類、各類編碼數據的代碼及其對應的文本或取值等參考數據。

      4.2.5.7 航路點及航跡

      導航終端應具有航路點設置、保存功能,并能顯示和保存航跡數據。

      4.2.6 校時

      導航型終端應具有時鐘,并通過北斗系統進行自動校時。其時間格式中年的有效數字為四位,月、日、時、分、秒的有效數字均為兩位。

      4.2.7 數據保護

      導航型終端內部數據具有掉電保護功能。

      4.2.8 數據接口

      導航型終端應至少提供一個數據接口,以便于與外部設備進行數據通信。

      4.3 性能要求

      4.3.1 接收信號頻率

      導航型終端應能接收到1561.098 MHz(B1頻點)的北斗信號。

      4.3.2 靈敏度

      捕獲靈敏度應不大于-144 dBm;

      跟蹤靈敏度應不大于-159 dBm。

      4.3.3 接收信號功率范圍

      導航型終端的接收信號功率變化范圍應為-144 dBm~-124 dBm。

      4.3.4 定位精度

      導航型終端的定位精度為:

      • HDOP≤5的條件下,水平定位精度不大于20 m(95%);
      • VDOP≤5的條件下,高程定位精度不大于20 m(95%)。

      4.3.5 首次定位時間

      4.3.5.1 溫啟動

      在歷書可用、有概略位置和時間、捕獲概率優于95%條件下,導航型終端首次定位時間應不大于60 s。

      4.3.5.2 熱啟動

      在歷書可用、星歷可用,有概略位置和時間、捕獲概率優于95%條件下,導航型終端首次定位時間應不大于15 s。

      4.3.6 失鎖重捕時間

      衛星信號短暫中斷30 s后,導航型終端的失鎖重捕獲時間應不大于5 s。

      4.3.7 測速精度

      導航型終端的測速精度不大于0.2 m/s(95%)。

      4.3.8 定時精度

      在與UTC整秒時刻同步的條件下,導航型終端的定時精度應不大于1 ms。

      4.3.9 定位測速更新率

      在與UTC整秒時刻同步的條件下,導航型終端的定位測速數據更新率應不小于1 Hz。

      4.3.10 跟蹤通道數

      導航型終端的跟蹤通道數應不小于16個。

      4.3.11 動態性能

      導航型終端的動態性能要求如下:

      • 速度不大于300 m/s;
      • 加速度不大于4 g。

      4.3.12 電源與功耗

      系統的電源要求及功耗以產品規范為依據。

      4.3.13 安全性

      安全性要求除應滿足GB 15842—1995要求外,還應滿足:

      1. 系統電源應有防止過流、過壓、電源瞬變和偶然極性錯誤的保護裝置;
      2. 各設備接口插座處應有明顯標記和防插錯裝置。

      4.4 環境適應性

      4.4.1 溫度

      導航型終端應能在表1規定的溫度下工作和貯存。

      表1 導航型終端溫度要求

      類別

      低溫

      高溫

      試驗溫度穩定時間

      h

      工作溫度

      貯存溫度

      工作溫度

      貯存溫度

      車載型、手持型

      -10

      -40

      55

      70

      2

      船載型

      -15

      -25

      55

      70

      2

      4.4.2 振動

      4.4.2.1 車載型

      車載導航型終端在GB/T 12858—1991中11.1規定的振動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4.4.2.2 船載型

      船載導航型終端在GB/T 12267—1990中14.4規定的振動條件下應能正常工作。

      4.4.2.3 手持型

      按產品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

      4.4.3 濕熱

      4.4.3.1 車載型

      按GB/T 12858—1991中14.1的規定進行。

      4.4.3.2 船載型

      按GB/T 12267—1990中14.2的規定進行。

      4.4.3.3 手持型

      按產品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

      4.4.4 外殼防護

      外殼防護性能,位于室(艙)外單元的防護等級為IP65,位于室(艙)內單元的防護等級為IP54。

      4.4.5 鹽霧

      僅對船載型終端進行鹽霧試驗,按GB/T 12267—1990中14.8要求的試驗條件,應能正常工作。

      4.4.6 長霉

      僅對船載型終端進行長霉試驗,按GB/T 12676—1990中14.7.2要求的試驗條件,應能正常工作。

      4.5 電磁兼容性

      導航型終端應符合產品規范的電磁兼容性要求。

      4.6 可靠性要

      導航型終端的平均故障間隔時間(MTBF)應不小于 4000 h。

      5 檢驗方法

      5.1 檢驗條件

      5.1.1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的檢測應在正常的大氣條件下進行:

      1. 溫度:15℃~35℃;
      2. 相對濕度:20%~75%;
      3.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5.1.2 測試場地應清潔、沒有損害設備的氣體、鹽霧及強烈的日光輻射,并應具有隔離工業干擾、火花干擾、天電干擾或其他雜波干擾等措施,檢驗場所應經訂購方認可;

      5.1.3 檢測期間施加于導航型終端的電源電壓應在額定電壓的(100±5%)范圍內;

      5.1.4 除另有規定外,一般利用空中實際的北斗衛星信號進行檢測,當利用北斗信號模擬發生器來作為標準測試信號源時,其產生的信號應具有和北斗衛星信號相同的特性;

      5.1.5 所有檢測的導航型終端應具有足夠的分辨率、準確度和穩定度,其性能應滿足被測技術性能指標的要求。除另有規定外,其精度應優于被測指標精度一個數量級或三分之一;

      5.1.6 所有檢測的導航型終端應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5.2 一般要求檢驗

      5.2.1 系統結構檢驗

      通過查看導航型終端及其產品規范來檢驗系統結構。結果應符合4.1.2的要求。

      5.2.2 設備組成檢驗

      通過查看導航型終端及其產品規范來檢驗各部分組成部分。結果應符合4.1.3的要求。

      5.2.3 外形尺寸及重量檢驗

      用量具和衡具檢驗尺寸及重量。結果應符合4.1.4的要求。

      5.2.4 外觀質量檢驗

      用目測法或手感法進行檢驗,亦可借助放大位數不超過10倍的放大鏡。結果應符合4.1.5的要求。

      5.3 功能檢驗

      5.3.1 自檢測檢

      通過實際操作來檢驗導航型終端的開機自檢。結果應符合4.2.1的要求。

      5.3.2 完好性檢驗

      通過實際操作接收,查看終端能否正確輸出“完好性”監測信息,并與合格的參照導航型終端的輸出信息相比較,作出判斷。結果應符合4.2.2要求。

      5.3.3 狀態監測檢驗

      通過實際操作來檢驗導航型終端顯示的信息情況。結果應符合4.2.3的要求。

      5.3.4 定位功能檢驗

      通過實際操作來檢驗導航型終端的定位情況。結果應符合4.2.4的要求。

      5.3.5 導航功能檢驗

      通過實際操作來檢驗導航型終端的導航情況。結果應符合4.2.5的要求。

      5.3.6 校時檢驗

      通過實際操作來檢驗導航型終端的校時情況。結果應符合4.2.6的要求。

      5.3.7 數據保護檢驗

      人為地突然切斷導航型終端電源,導航型終端應有效存儲斷電前的數據。結果應符合4.2.7的要求。

      5.3.8 數據接口檢

      用示波器觀察導航型終端數據接口的輸出信號電平、數據內容和格式。通過數據接口與測試計算機連接,反復從導航型終端提取數據10次,驗證數據的正確性;再從測試計算機向導航型終端寫入數據10次,驗證數據的正確性。如果10次都正確,數據接口工作正常。結果應符合4.2.8的要求。

      5.4 性能檢驗

      5.4.1 接收信號頻率檢驗

      將被測導航型終端按圖1所示連接,導航型終端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設置測試系統播發B1頻點信號,衛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設定,查看導航型終端是否能接收到信號。結果應符合4.3.1的要求。


      圖1 導航型終端測試連接示意圖

      5.4.2 靈敏度檢驗

      將被測導航型終端按圖1所示連接,導航型終端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刂茖Ш叫徒K端進行1 s一次自動定位,設置測試系統播發B1頻點信號,衛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設定,分別測試俯仰為20°和70°、方位為0°、90°、180°、270°時的誤碼率。測試結果應符合4.3.2要求。

      5.4.3 接收信號功率范圍檢驗

      此項測試可以和5.4.2同時進行測試。測試方法參見5.4.2,則接收信號功率范圍應符合4.3.3要求。結果應符合4.3.3要求。

      5.4.4 定位精度檢驗

      將被測導航型終端按圖1所示連接,導航型終端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設置測試系統播發B1頻點信號,衛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設定,測試系統通過串口設置導航型終端輸出定位信息。待定位結果數目不少于2000個時,測試停止,測試系統將導航型終端上報的定位信息與測試系統仿真的已知位置信息進行比較,計算水平誤差和高程誤差。測試結果應滿4.3.4要求。

      5.4.5 首次定位時間檢驗

      5.4.5.1 溫啟動檢驗

      將被測導航型終端按圖1所示連接,導航型終端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按溫啟動條件設置測試系統,并設置測試系統播發B1頻點信號,衛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設定,利用測試系統測出導航型終端從加電開機到輸出鎖定指示所需時間,進行10次測試。測試最大值應符合4.3.5.1的要求。

      5.4.5.2 熱啟動檢驗

      將被測導航型終端按圖1所示連接,導航型終端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按熱啟動條件設置測試系統,并設置測試系統播發B1頻點信號,衛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設定,利用測試系統測出導航型終端從加電開機到輸出鎖定指示所需時間,進行10次測試。測試最大值應符合4.3.5.2的要求。

      5.4.6 失鎖重捕時間檢驗

      將被測導航型終端按圖1所示連接,導航型終端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設置測試系統播發B1頻點信號,衛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設定,導航型終端正常工作。信號中斷30 s后恢復,利用測試系統測出從恢復信號到導航型終端輸出鎖定指示所需時間,進行10次測試。測試最大值應符合4.3.6的要求。

      5.4.7 測速精度檢驗

      此項測試可以和5.4.4同時進行測試。測試方法參見5.4.4。測試系統通過串口設置導航型終端輸出速度信息,待速度結果數目不少于2000個時,測試停止,測試系統將導航型終端上報的速度信息與測試系統仿真的速度信息進行比較,計算測速誤差。測試結果應符合4.3.7的要求。

      5.4.8 定時精度檢驗

      將被測導航型終端按圖1所示連接,導航型終端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設置測試系統播發B1頻點信號,衛星功率按4.3.3的要求設定,測試系統通過串口設置導航型終端輸出定位信息。測試系統在播發B1頻點信號120 s后開始測量導航型終端輸出的1PPS上升沿與測試系統時間基準1PPS上升沿之間的差值。待測試結果數目不少于3 600個時,測試停止,計算定時精度。測試結果應符合4.3.8的要求。

      5.4.9 定位測速更新率檢驗

      測試方法參見5.4.4。定位、測速精度合格的情況下,即可認為定位測速更新率結果符合4.3.9的要求。

      5.4.10 跟蹤通道數檢驗

      將被測導航型終端按圖1所示連接,導航型終端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設置測試轉臺俯仰角為90°,測試系統播發B1頻點信號,衛星信號功率按4.3.3的要求設定,測試系統通過串口設置導航型終端各通道捕獲跟蹤不同衛星B1頻點信號,并設置用戶機通過串口實時輸出偽距觀測值。測試系統接收導航型終端上報的偽距觀測值,待每個通道上報偽距觀測值不少于1000個時,停止測試,統計通道數。測試結果應符合4.3.10的要求。

      5.4.11 動態性能檢驗

      測試方法參見5.4.4。定位、測速精度合格的情況下,即可認為動態性能符合4.3.11的要求。

      5.4.12 電源與功耗檢驗

      按產品規范規定進行。

      5.4.13 安全性檢驗

      導航型終端的安全性檢驗按下列要求進行:

      1. 向系統輸入一個極性相反的電源電壓,持續5 min后,再接上正常電壓,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2. 用目測法檢查連接器上的標記和防插錯裝置;
      3. 其他安全要求的試驗方法按GB 15842—1995的規定進行。

      5.5 環境適應性檢驗

      5.5.1 低溫

      5.5.1.1 車載型

      低溫工作試驗方法按GB/T 12858—1991中4.2.3的規定進行;低溫存儲試驗方法按GB/T 12858—1991中4.2.2的規定進行。

      5.5.1.2 船載型

      低溫工作試驗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3.1的規定進行;低溫存儲試驗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3.2的規定進行。

      5.5.1.3 手持型

      按照產品規范中規定的方法進行。

      5.5.2 高溫

      5.5.2.1 車載型

      高溫工作試驗方法按GB/T 12858—1991中5.2.3的規定進行;高溫存儲試驗方法按GB/T 12858—1991中5.2.2的規定進行。

      5.5.2.2 船載型

      高溫工作試驗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1.1的規定進行;高溫存儲試驗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1.2的規定進行。

      5.5.2.3 手持型

      按照產品規范中規定的方法進行。

      5.5.3 振動

      5.5.3.1 車載型

      按GB/T 12858—1991中11.2的規定進行。

      5.5.3.2 船載型

      按GB/T 12267—1990中14.4的規定進行。

      5.5.3.3 手持型

      按產品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

      5.5.4 濕熱

      5.5.4.1 車載型

      按GB/T 12858—1991中14.2的規定進行。

      5.5.4.2 船載型

      按GB/T 12267—1990中14.2的規定進行。

      5.5.4.3 手持型

      按產品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

      5.5.5 外殼防護

      防塵按GB 4208—2008中13.4的規定進行。

      防水按GB 4208—2008中14.2.5中的規定進行。

      5.5.6 鹽霧

      僅對船載型終端做鹽霧試驗,其試驗方法按GB/T 12267—1990中14.8的規定進行。

      5.5.7 長霉

      僅對船載型終端做長霉試驗,其試驗方法按GB/T 12676—1990中14.7.2的規定進行。

      5.6 電磁兼容性檢驗

      依據GB/T 17626.3—2006的附錄A對導航型終端進行電磁兼容檢驗。結果應符合4.5的要求。

      5.7 可靠性檢驗

      5.7.1 檢驗方案

      導航型終端的可靠性試驗方案,根據生產批量的多少和承制方可能提供的試驗條件,由承制方和使用方按照下述試驗方案協商確定:

      1. 在導航型終端定型時,應進行可靠性檢驗,驗證產品是否達到規定的可靠性要求,試驗方案可選用GB/T 5080.7—1986中標準型定時截尾試驗方案,如表2所示;
      2. 在導航型終端批量生產驗收且不需要估計MTBF的真值時,應以預定的判決風險率(α、β),對規定的MTBF值作合格與否的判斷。方案可選用GB/T 5080.7—1986中序貫試驗方案。

      表2 標準型定時截尾方案

      決策風險%

      鑒別比

      d=θ0/θ1

      試驗時間

      θ1的倍數)

      允許故障

      名義值

      實際值

      α

      β

      α

      β

      20

      20

      17.5

      19.7

      3.0

      4.3

      ≤2

      5.7.2 受試樣本的數量

      當導航型終端批量在20臺~100臺之間(含100臺)時,采用全數可靠性試驗方法,當批量超過100臺時,按100臺進行??煽啃詸z驗受試樣本的數量也可在有關合同中規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宜按照表3選取最佳受試樣本的數量。

      表3 最佳受試樣本數量推薦表

      批量大小

      最佳樣本數

      1~3

      全部

      4~50

      4

      50~100

      8

      5.7.3 失效判

      失效準則按照GB/T 5080.1—1986中9.2的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導航型終端的檢驗分類如下:

      1. 型式檢驗;
      2. 出廠檢驗。

      6.2 型式檢驗

      6.2.1 檢驗時機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1. 產品設計定型時;
      2. 產品生產定型時;
      3. 產品停產兩年以上(含兩年或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時間)恢復生產時;
      4. 產品的結構、主要元器件及材料和重要工藝改變,使已進行型式檢驗的結論不再有效時;
      5. 合同有規定時。

      6.2.2 檢驗樣品數量

      承制方至少應提供兩臺北斗導航型終端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受試樣本的數量也可在有關合同中規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

      6.2.3 檢驗項目和順序

      產品型式檢驗的項目和順序見表4。經承制方和使用方協商也可增加或減少某些項目。

      表4 檢驗項目和順序

      序號

      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

      要求章條號

      試驗方法章條號

      1

      系統結構

      4.1.2

      5.2.1

      2

      設備組成

      4.1.3

      5.2.2

      3

      外形尺寸及重量

      4.1.4

      5.2.3

      4

      外觀

      4.1.5

      5.2.4

      5

      自檢測

      4.2.1

      5.3.1

      6

      完好性

      4.2.2

      5.3.2

      6

      狀態監測

      4.2.3

      5.3.3

      7

      定位功能

      4.2.4

      5.3.4

      8

      導航功能

      4.2.5

      5.3.5

      9

      校時

      4.2.6

      5.3.6

      10

      數據保護

      4.2.7

      5.3.7

      11

      數據接口

      4.2.8

      5.3.8

      12

      接收信號頻率

      4.3.1

      5.4.1

      13

      靈敏度

      4.3.2

      5.4.2

      14

      接收信號功率范圍

      4.3.3

      5.4.3

      15

      定位精度

      4.3.4

      5.4.4

      16

      溫啟動

      4.3.5.1

      5.4.5.1

      17

      熱啟動

      4.3.5.2

      5.4.5.2

      18

      失鎖重捕時間

      4.3.6

      5.4.6

      19

      測速精度

      4.3.7

      5.4.7

      20

      定時精度

      4.3.8

      5.4.8

      21

      定位測速更新率

      4.3.9

      5.4.9

      22

      跟蹤通道數

      4.3.10

      5.4.10

      23

      動態性能

      4.3.11

      5.4.11

      24

      電源與功耗

      4.3.12

      5.4.12

      25

      安全性

      4.3.13

      5.4.13

      26

      低溫

      4.4.1

      5.5.1

      27

      高溫

      4.4.1

      5.5.2

      28

      振動

      4.4.2

      5.5.3

      29

      濕熱

      4.4.3

      5.5.4

      30

      外殼防護

      4.4.4

      5.5.5

      31

      鹽霧a)

      a)

      4.4.5

      5.5.6

      32

      長霉a)

      a)

      4.4.6

      5.5.7

      33

      電磁兼容性

      4.5

      5.6

      34

      可靠性

      4.6

      5.7

      注:“●”表示檢驗;“—”表示不檢項目;“△”表示協商檢驗。

      a僅針對船載型。

      6.2.4 合格判據

      當規定的檢驗項目全部滿足要求時,判定該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6.2.5 型式檢驗

      若型式檢驗中出現不合格項,應停止檢驗,要求生產方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之后可繼續進行檢驗,若復檢合格,且所有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則判定該產品型式檢驗合格;若繼續檢驗仍有項目不符合要求,則可根據產品質量特性及其與要求不符的嚴重程度,由產品鑒定方決定繼續采取糾正措施或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

      6.3 出廠檢驗

      6.3.1 組批規則

      具有相同型號、種類、等級、尺寸、結構,且生產條件和生產時間基本相同的產品為同一批。

      6.3.2 不合格的分類

      按產品的質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嚴重程度分為A類、B類、C類不合格(見附錄A)。含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不合格項目的單位產品稱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類型可以分為A類、B類、C類不合格品。

      6.3.3 檢驗項目和順序

      出廠檢驗項目和順序見表4,亦可根據產品進行必要調整。合同要求時,或因時間和檢驗設備等原因,在征得訂購方同意后,協商進行裁減和調整部分檢驗項目和檢驗順序。

      6.3.4 檢驗方案

      全數檢驗是對提交首批批量生產的產品之后,對提交產品進行逐臺(套)的檢驗。

      逐批的抽樣檢驗是在首批批量產品全數檢驗合格后,對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產的產品,進行逐批的抽樣檢驗。

      除非另有規定,抽樣方案按GB/T 2828.1—2003中規定的一般檢驗水平Ⅱ,一次抽樣正常檢驗方案,其接收質量限(AQL)為6.5。

      逐批的抽樣檢驗中的轉移規則,按照GB/T 2828.1—2003中9.3轉移規則處理。一次抽樣方案和接收質量限AQL見表5。

      表5 一次抽樣方案和接收質量限AQL

      批量產品數量的范圍

      (臺、套)

      正常檢查

      加嚴檢查

      放寬檢查

      抽樣樣本

      數量

      AQL = 6.5

      抽樣樣本

      數量

      AQL = 6.5

      抽樣樣本

      數量

      AQL = 6.5

      Ac  Re

      Ac  Re

      Ac  Re

      2~8

      2

      0   1

      2

      0   1

      2

      0   1

      9~15

      3

      0   1

      3

      0   1

      2

      0   1

      16~25

      5

      1   2

      5

      1   2

      2

      1   2

      26~50

      8

      1   2

      8

      1   2

      3

      1   2

      51~90

      13

      2   3

      13

      1   2

      5

      1   2

      91~150

      20

      3   4

      20

      2   3

      8

      2   3

      151~280

      32

      5   6

      32

      3   4

      13

      3   4

      281~500

      50

      7   8

      50

      5   6

      20

      5   6

      501~1200

      80

      10  11

      80

      8   9

      32

      6   7

      1201~3200

      125

      14  15

      125

      12  13

      50

      8   9

          注:Ac為接收數,Re為拒收數。

      6.3.5 合格判據

      根據檢驗結果,若發現的三類合格品數均大于規定的合格判定數,則判定該批產品為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3.6 重新檢驗

      若出廠檢驗中出現不合格項,應停止檢驗,要求生產方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之后可繼續進行檢驗,若復檢合格,且所有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則判定該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若繼續檢驗仍有項目不符合要求,可根據產品質量特性及其與要求不符的嚴重程度,由產品鑒定方決定繼續采取糾正措施或判為出廠檢驗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7.1 標志

      7.1.1 產品標志

      在產品的顯著位置應具有銘牌標志,標明產品的名稱、型號、序列號或生產批號、制造商以及商標等信息。

      7.1.2 包裝標志

      包裝箱上應具有保護產品必需的指示性標志和警示標志,以及收發貨、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等必要標志。所使用標志應符合GB/T 191—2008的規定。

      7.2 包裝

      產品的包裝應符合GB/T 13384—2008的規定。

      包裝箱內應內置防震緩沖材料,使包裝件能承受GB/T 4857.5—1992的跌落試驗,試驗后不應有機械損傷或電性能指標缺陷。

      包裝箱內應具備裝箱單、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

      7.3 運輸

      包裝好的產品適用于公路、鐵路、水路及空中等單一運輸或上述任何一種組合運輸。但在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雨淋、防震等安全措施。

      7.4 貯存

      包裝后的產品應在成品庫中貯存,環境溫度為-15℃~45℃,相對濕度80%(+45℃)以下,周圍無酸堿及其他腐蝕性氣體及強磁場。

      貯存期一般為1年,超過1年期的產品應開箱檢驗,經復驗合格后方可進入流通領域。

      8 使用說明

      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應符合GB/T 5296.1—1997的規定并提供下列有關信息:

      1. 產品型號及組成;
      2. 產品功能及操作;
      3. 運輸、裝配和安裝;
      4. 保養、故障判斷及修理;
      5. 安全注意事項;
      6. 其他。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產品不合格分類表
      表A.1 產品不合格分類表

      序號

      分類

      檢查項目

      不合格內容

      不合格分類

      A類

      B類

      C類

      1

      一般要求

      顯示

      屏幕無顯示

      界面顏色不正常

      適應不同光照條件差

       

       

       

       

      語音輸出

      無語音

      語音輸出失真

      音量無法調節

       

       

      操作與控制

      誤操作引起系統及設備損壞

      按鍵失效

      屏幕觸摸失效

       

      √√√

       

      外觀質量

      表面局部有輕微擦傷、磨損

      表面嚴重磨損、腐蝕、開裂

       

       

       

       

      外形尺寸、重量

      不符合圖樣要求

       

       

      其他

      緊固件松動

      導線斷裂

      標記印錯

       

       

      2

      性能與功能

      系統定位功能

      首次捕獲時間不滿足規定

      失鎖重捕不滿足規定

      不能定位

      系統定位精度差

      位置更新率低

      校時失敗或不準確

       

       

       

       

       

       

       

       

       

       

       

       

      電子地(海)圖

      定位結果不能與電子地(海)圖匹配

      電子地(海)圖匹配效果差,但可使用

      電子地(海)圖功能不完善

      電子地(海)圖文字、圖標不清晰

       

       

       

       

       

       

       

       

      目標檢索

      不能完成對目標的檢索

      檢索功能有缺陷

       

       

       

       

      航線計算

      航線計算失敗

      航線計算效率差

       

       

       

      航線引導

      引導信息錯誤

       

       

      序號

      分類

      檢查項目

      不合格內容

      不合格分類

      A類

      B類

      C類

       

       

      電源

      電源故障導致不能開機

      電壓變化導致狀態不穩定

      無電源保護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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