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測量型終端(以下簡稱北斗測量型終端)的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利用載波相位觀測值進行靜態測量、后處理動態測量、RTK測量的北斗測量型終端的研制、生產和使用。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用戶終端通用技術要求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1 北斗測量型終端 geodetic BeiDou terminal
提供北斗衛星信號原始觀測值并完成靜態測量、后處理動態測量、RTK等高精度測量的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測量型終端。
3.1.2 捕獲 acquisition
北斗測量型終端對接收到的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的衛星信號(B1、B2/B3)完成碼識別、碼同步和載波相位同步的處理過程。
3.1.3 初始化 initialization
北斗測量型終端流動站利用動態或靜態觀測數據搜索并完成初始整周未知數解算的過程。
3.1.4 實時動態差分測量 real time kinematic
北斗測量型終端流動站借助于數據通信手段實時接收參考站衛星定位數據,在完成初始整周未知數解算后實時提供高精度測量成果的一種作業模式。
3.1.5 零基線 zero baseline
兩臺或多臺北斗測量型終端通過專用多路功率分配器接收來自同一天線的衛星信號,由此構成的基線?;€長度理論值為零。
3.1.6 數據鏈 data link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測量型終端進行實時動態測量時所使用的數據通信設備。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4.1.1 北斗測量型終端一般應包括下列部分:
a) 信號接收天線;
b) 接收機主機;
c) 電源部件;
d) 顯示單元(可選);
e) 將接收數據傳至計算機的傳輸設備;
f) 數據格式轉換和數據處理軟件;
g) 對于實時動態測量,應配備數據鏈。
4.1.2 北斗測量型終端進行動態測量時的數據鏈可以采用數字傳輸電臺,也可以采用CDMA、GSM、GPRS以及因特網等通訊手段。
4.1.3 北斗測量型終端各個連接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4.1.4 北斗測量型終端外殼應有一定的剛度和強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磨損和撞擊。
4.1.5 北斗測量型終端表面不應有明顯的劃痕、裂縫和變形。
4.2.1 電氣功能
4.2.1.1 北斗測量型終端應具有加電自檢測功能。
4.2.1.2 北斗測量型終端應具有電源電壓過低的報警顯示功能。
4.2.2 存儲功能
4.2.2.1 北斗測量型終端應能接收衛星信號并存儲相應的觀測數據。
4.2.2.2 北斗測量型終端在非正常斷電時,應具有觀測數據保存功能。
4.2.3 信息顯示
北斗測量型終端應具有下列信息的顯示或提示功能:
4.2.4 數據輸出
4.2.4.1 北斗測量型終端應能把記錄的測量觀測數據輸出到計算機。
4.2.4.2 北斗測量型終端應能根據要求選擇輸出的數據類型和數據格式,定位結果輸出格式應符合GB/T 20512的要求,輸出差分數據的格式應符合要求。
4.2.5 設置功能
北斗測量型終端應能根據需要改變參數設置,包括接收衛星的截止高度角、接收衛星數據的采樣間隔等。
4.3.1 電源部件
4.3.1.1 北斗測量型終端提供的電源部件應保證北斗測量型終端在正常狀態下的連續工作時間不少于6 h。
4.3.1.2 在電源電壓標稱值變化±10%的情況下,北斗測量型終端應能正常工作。
4.3.2 接收與存儲
4.3.2.1 北斗測量型終端應具有可以同時接收不少于12顆衛星信號的能力。
4.3.2.2 北斗測量型終端應具有連續存儲17280個歷元(采樣24 h)靜態測量數據的存儲空間。
4.3.2.3 記錄衛星數據的采樣間隔為5 s。
4.3.3 定位時間
首次定位時間:冷啟動時,終端的定位時間應小于5 min;溫啟動時,終端的定位時間應小于2 min;熱啟動時,終端的定位時間應小于30 s。
4.3.4 測量精度
4.3.4.1 北斗測量型終端單歷元自主定位的平面坐標精度(單點定位精度)應優于±15 m(2σ)。
4.3.4.2 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基線測量標稱精度表示為:±(a+b×D),其中a為固定誤差,b為比例誤差,D為基線長度(單位為千米);北斗測量型終端靜態測量的平面位置精度應優于±(2.5+0.5×10-6×D)mm;高程精度應優于±(5+10-6×D)mm(短于30 km基線)。
4.3.4.3 北斗測量型終端進行RTK測量時,初始化時間應少于3 min,初始化結果不應含有系統誤差。RTK測量的平面位置精度應優于±(10+10-6×D)mm,高程精度應優于±(20+10-6×D)mm,并滿足產品規范要求。
4.3.4.4 RTK有效測程:北斗測量型終端進行RTK測量時的最大測程由產品規范規定。
4.3.5 內部噪聲水平
北斗測量型終端內部噪聲水平應滿足廠商的指標,采用專用功率分配器測定時的零基線值及坐標分量絕對值應小于0.75 mm,采用超短基線測定時基線的坐標分量變化應小于北斗測量型終端標稱的固定誤差。
4.3.6 天線
4.3.6.1 北斗測量型終端天線的性能應滿足產品規范要求。
4.3.6.2 同一型號天線的相位中心隨著接收衛星信號變化而導致的測量結果變化應滿足CH 8016—1995中6.2.1的要求。
4.3.7 接收機內部頻標穩定度
接收機內部頻標(時鐘)的穩定度應優于10-6 Hz。
4.3.8 數據鏈
4.3.8.1 數傳電臺的要求如下:
4.3.8.2 可采用CDMA、GSM、GPRS以及因特網等通訊設備作為數據鏈,來傳輸RTK測量數據,采用的傳輸設備由產品規范規定。
4.4.1 溫度
北斗測量型終端位于室(艙)外單元的正常工作環境溫度范圍為-25℃~55℃,位于室(艙)內單元的正常工作環境溫度為-15℃~50℃。
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存儲環境溫度為-35℃~70℃。
4.4.2 振動
北斗測量型終端在下列振動條件下應保持結構完好和正常工作。
4.4.3 外殼防護
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外殼防護性能,位于室(艙)外單元的防護等級為IP65,位于室(艙)內單元的防護等級為IP54。
4.4.4 濕熱
北斗測量型終端在下列濕熱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
北斗測量型終端的電磁兼容性要求應滿足其產品規范規定的電磁兼容性要求。
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平均故障間隔時間(MTBF) 不小于 4 000 h。
5.1.1 計量特性的檢驗應采用北斗衛星導航系統衛星的實際信號。
5.1.2 檢驗應在衛星的PDOP<6的情況下進行。
5.1.3 檢驗時觀測數據的采集應在北斗測量型終端正常工作的情況下進行。
5.1.4 數據處理采用北斗測量型終端供應商提供的配套數據處理軟件。
5.1.5 檢驗場地應選擇在地質構造堅固穩定、利于長期保存、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設。
5.1.6 檢驗場地的各個觀測點應位于周圍無顯著電磁信號干擾且點位周圍環視高度角10°以上無障礙物的地方。
5.1.7檢驗場的觀測點位布設,應含有超短距離、短距離和中長距離的基線,點位之間組合成的圖形結構較好。檢驗場基線長度分類見表1。
表1 基線長度分類
基線長度分類 |
長度范圍D m |
超短基線 |
6<D<24 |
短基線 |
500<D<2000 |
中長基線 |
8000<D<50000 |
5.1.8檢驗場地的基線距離測定精度,應優于被檢驗設備精度指標一個數量級或三分之一。
5.1.9檢驗場地各個觀測點的CGCS 2000中國大地坐標系的坐標分量絕對精度應優于0.20 m,超短基線精度應優于1 mm,短基線精度應優于1×10-6,中長基線的基線精度應優于1×10-7。
5.2.1按照北斗測量型終端的產品使用說明書,通過目測檢查產品的組成與結構。
5.2.2通過實際操作檢驗產品的一般操作性能、軟件、數據鏈的工作情況及連接部件的連接緊密程度。
5.2.3通過目測檢查產品的表面是否有劃痕、裂縫和變形。
5.3.1電氣功能
5.3.1.1通過實際操作,檢驗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加電自檢測功能。
5.3.1.2逐漸降低北斗測量型終端的電源電壓,觀察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工作情況并觀察北斗測量型終端是否可以進行低電壓報警。
5.3.2存儲功能
5.3.2.1通過實際操作,檢驗北斗測量型終端接收衛星信號及存儲相應觀測數據的情況。
5.3.2.2在北斗測量型終端正常進行靜態測量時,人為地突然切斷終端的電源,檢查終端是否有效存儲斷電前的觀測數據。
5.3.3 信息顯示
5.3.3.1通過實際操作,讓北斗測量型終端正常工作,觀察北斗測量型終端顯示信息情況。
5.3.3.2在北斗測量型終端正常工作時,人為制造以下故障:電源電量不足、數據存儲故障、數據鏈通信故障、衛星跟蹤故障,觀察北斗測量型終端顯示的故障信息情況。
5.3.4 數據輸出
5.3.4.1通過實際操作,檢驗北斗測量型終端能否把記錄的測量數據輸出到計算機。
5.3.4.2通過實際操作,檢驗北斗測量型終端能否根據要求,選擇輸出的數據類型和數據格式,以及利用背靠背連接方法檢驗接口、數據通信等內容,以驗證RTK功能能否順利進行。
5.3.5設置功能
通過實際操作,檢驗北斗測量型終端能否根據需要改變參數設置,包括接收衛星的截止高度角、接收衛星數據的采樣間隔等。
5.4.1電源
5.4.1.1利用完全充好電的新電池,在沒有其他外接電源的情況下,讓北斗測量型終端正常工作,直至北斗測量型終端不能正常工作,記錄北斗測量型終端連續正常工作的時間。
5.4.1.2分別對北斗測量型終端的電源進行電流、電壓變化試驗,在北斗測量型終端標定的電壓工作狀態下,人為地將供電電源的電壓在此基礎上先后降低和升高10%,并分別維持20 min,觀察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工作情況和對觀測結果的影響。
5.4.2接收與存儲
5.4.2.1在可視衛星數大于8的觀測時段內進行觀測,觀察北斗測量型終端鎖定衛星數目及記錄的衛星數據,判定北斗測量型終端接收衛星信號的能力。
5.4.2.2將北斗測量型終端的采樣間隔設定為1 s、衛星截止高度角設定為10º,進行靜態測量,觀測1 h,記錄所有可視衛星的觀測數據。根據觀測數據文件的大小,計算接收設備可存儲的歷元數。
5.4.2.3通過實際操作,檢驗北斗測量型終端能否將記錄衛星數據的采樣間隔設置為0.2 Hz。
5.4.3定位時間
在北斗測量型終端內沒有有效歷書文件的情況下,開啟北斗測量型終端,記錄從開啟電源到獲得當前三維定位結果的時間。
在正常工作時,關閉北斗測量型終端,斷電2 h,重新開啟北斗測量型終端,記錄從開啟電源到獲得當前三維定位結果的時間。
在正常工作時,關閉北斗測量型終端,然后立即開啟北斗測量型終端,記錄從開啟電源到獲得當前三維定位結果的時間。
5.4.4測量精度
5.4.4.1單點定位精度
將被測北斗測量型終端架設在檢驗場地的觀測點上,待該終端得到三維定位結果后,開始記錄顯示或者輸出CGCS 2000中國大地坐標系的坐標,數據采樣間隔為30 s,記錄數據不少于100個,利用公式(1)計算單點定位精度。
……………………(1)
式中:
、 、 ——單點定位的三維坐標;
、 、 —— 個單點定位坐標在三個方向的均值;
—— 獲得的單點定位三維坐標個數。
5.4.4.2靜態測量精度
5.4.4.2.1短基線測量精度
將被測北斗測量型終端架設在檢定場點位上,觀測四個時段,每個時段的觀測時間應不少于30 min,計算得到的基線測量精度應優于σ,四個時段基線結果的內符合精度應優于σ。
測量精度σ按公式(2)計算。
……………………………………(2)
式中:
σ——北斗測量型終端的標準偏差,單位為毫米(mm);
a ——固定誤差,單位為毫米(mm);
b ——比例誤差;
d ——基線長度,單位為千米(km)。
基線測量精度 及內符合精度 按照公式(3)~公式(5)進行計算。
……………………(3)
……………………(4)
……………………(5)
式中:
—— 已知基線值,單位為毫米(mm);
—— 每時段解算的基線長度,單位為毫米(mm)。
5.4.4.2.2中長基線測量精度
將被測北斗測量型終端架設在檢定場的點位上,同步觀測四個時段,每個時段的觀測時間應不少于60 min,計算得到的基線測量精度應優于σ,四個時段基線測量結果的內符合精度應優于σ;基線的坐標分量測量精度和坐標分量的內符合精度應優于2σ,構成多邊形的各個獨立基線,各個坐標分量異步環的閉合差應優于3 σ,n為構成閉合環的基線數。
5.4.4.3 RTK測量精度
精度檢驗應在北斗測量型終端有效測程內適當選取的基線長度上進行。檢驗時,有效的北斗衛星數目不少于6顆,流動站應至少在5個已知坐標的點位上進行檢驗,在每個點位上開關機5次,每次重新進行初始化后進行RTK測量,每一次記錄應存儲不少于5個RTK的測量結果;分別利用公式(6)和公式(7)計算并記錄點坐標的外符合精度msk和內符合精度mrk。
……………………(6)
……………………(7)
式中:
、 、 —— RTK測量得到的每個點位的三維坐標;
、 、 —— 個RTK測量結果在三個方向的均值;
、 、 —— 已知點的三維坐標;
—— 記錄的RTK測量結果數。
5.4.4.4 RTK有效測程
將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參考站架設在理想的位置處(如樓頂、山頂等),流動站在不同測程的已知點上進行測試,實際測試流動站可接收到參考站信號并完成RTK定位時距參考站的最大距離。
5.4.5內部噪聲水平
根據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具體情況,分體式北斗測量型終端(天線與主機分開)采用零基線方法檢驗,一體式北斗測量型終端(天線與主機封裝在一起)采用超短基線方法檢驗。
5.4.5.1零基線法
采用專用功率分配器進行檢定,方法按CH 8016—1995附錄A中的規定進行。
將同一天線接收到的衛星信號分配給若干個北斗測量型終端進行靜態觀測,觀測時間為30 min,得到的基線分量絕對值和基線長度值之差應小于1 mm。
5.4.5.2超短基線法
按CH 8016—1995附錄B中的規定進行:靜態連續觀測2個時段,每個時段觀測30 min,時段間保持北斗測量型終端的狀態不變,得到的基線分量和基線長度變化的絕對值之差應小于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固定誤差。
5.4.6天線相位中心變化
5.4.6.1概述
天線性能的測試方法按CH 8016—1995要求進行。天線相位中心的變化可以采用相對測定法和微波暗室旋轉天線法。相對測定法為仲裁方法。
5.4.6.2相對測定法
在超短基線上按CH 8016—1995附錄C中的規定進行檢驗。
5.4.6.3微波暗室旋轉天線法
按CH 8016—1995附錄D中的規定進行檢驗。
5.4.7接收機內部頻標(時鐘)穩定度
采用外部接入高精度頻標來檢驗接收機內部頻標(時鐘)的穩定度。
5.4.8數據鏈
5.4.8.1通過實際操作,檢驗所用數據鏈的可靠性、安全性以及通信參數設置等。
5.4.8.2按數據鏈產品規范要求,檢驗所用的通信設備性能。
5.5.1溫度檢驗
北斗測量型終端的高低溫工作檢驗,應分別按照對應的GB/T 12858-1991中5.2.3或GB/T 12267-1990中14.1. 1,以及GB/T 12858-1991中4.2.3或GB/T 12267-1990中14.3.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其存儲環境溫度檢驗,應分別按照對應的GB/T 12858-1991中5.2.2或GB/T 12267-1990中14.1.2,以及GB/T 12858-1991中4.2.2 或GB/T 12267-1990中14.3.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1條的要求。
5.5.2振動檢驗
北斗測量型終端按以下對應規定的振動試驗方法進行:
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2條的要求。
5.5.3外殼防護檢驗
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外殼防護試驗方法,應按照GB 4208—2008中13.4和GB 4208-2008中14.2.5中的規定試驗方法進行,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3條的要求。
5.5.4濕熱檢驗
北斗測量型終端在以下對應規定的濕熱試驗方法進行:
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4條的要求。
5.6.1輻射騷擾場強
按GB 9254—2008中9.3~9.4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5.6.2 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
按GB/T 17626.3—2006中第8章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北斗測量型終端的可靠性鑒定和可靠性驗收試驗按照GB/T 5080.7—1986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試驗,其試驗結果應符合4.6條的要求。
5.7.1檢驗方案
可靠性試驗方案,根據生產批量的多少和承制方可能提供的試驗條件,由承制方和使用方按照下述試驗方案協商確定:
a) 在定型時進行可靠性檢驗試驗,驗證產品是否達到規定的可靠性要求,其試驗方案可選用GB/T 5080.7-1986中如表2所示對標準型定時截尾試驗方案;
表2 標準型定時截尾方案
決策風險% |
鑒別比 d=θ0/θ1 |
試驗時間 (θ1的倍數) |
允許故障 |
|||
名義值 |
實際值 |
|||||
α |
β |
α′ |
β′ |
|||
20 |
20 |
17.5 |
19.7 |
3.0 |
4.3 |
≤2 |
b)在批量生產驗收且不需要估計MTBF的真值時,應以預定的判決風險率(α、β),對規定的MTBF值作合格與否的判斷。試驗方案可選用GB/T 5080.7—1986中的序貫試驗方案。
5.7.2受試樣本的數量
當批量在20臺~100臺之間(含100臺)時,采用全數可靠性試驗方法,當批量超過100臺時,按100臺進行??煽啃詸z驗受試樣本的數量也可在有關合同中規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其受試樣本的數量宜按照表3選取最佳受試樣本的數量。
表3 最佳受試樣本的數量推薦表
批量大小 |
最佳樣本數 |
1~3 |
全部 |
4~50 |
4 |
50~100 |
8 |
5.7.3失效判決
失效準則按照GB/T 5080.1—1986中9.2的規定執行。
檢驗分類如下:
6.2.1檢驗時機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6.2.2檢驗樣品數量
承制方至少應提供兩臺北斗測量型終端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受試樣本的數量也可在有關合同中規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
6.2.3檢驗項目及順序
型式檢驗項目和順序見表4。根據具體情況,使用方和生產方可協商裁減檢驗項目或改變檢驗順序。
表4 檢驗項目和順序
序號 |
檢驗項目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要求章條號 |
測試方法章條號 |
||
逐批檢驗 |
周期檢驗 |
||||||
全數檢驗 |
抽樣檢驗 |
||||||
1 |
一般要求 |
● |
● |
— |
— |
4.1 |
5.2 |
2 |
電氣功能 |
● |
● |
— |
— |
4.2.1 |
5.3.1 |
3 |
存儲功能 |
● |
● |
— |
— |
4.2.2 |
5.3.2 |
4 |
信息顯示 |
● |
● |
— |
— |
4.2.3 |
5.3.3 |
5 |
數據輸出 |
● |
● |
— |
— |
4.2.4 |
5.3.4 |
6 |
設置功能 |
● |
— |
● |
— |
4.2.5 |
5.3.5 |
7 |
電源 |
● |
— |
● |
— |
4.3.1 |
5.4.1 |
8 |
接收與存儲 |
● |
— |
● |
— |
4.3.2 |
5.4.2 |
9 |
定位時間 |
● |
— |
● |
— |
4.3.3 |
5.4.3 |
10 |
單點定位精度 |
● |
— |
● |
— |
4.3.4 |
5.4.4.1 |
11 |
靜態測量精度 |
● |
— |
● |
— |
4.3.4 |
5.4.4.2 |
12 |
RTK測量精度 |
● |
— |
● |
— |
4.3.4 |
5.4.4.3 |
13 |
RTK有效測程 |
● |
— |
● |
— |
4.3.4 |
5.4.4.4 |
14 |
內部噪聲水平 |
● |
— |
● |
— |
4.3.5 |
5.4.5 |
15 |
天線 |
● |
— |
● |
— |
4.3.6 |
5.4.6 |
16 |
接收機內部頻標 (時鐘)穩定度 |
● |
— |
● |
— |
4.3.7 |
5.4.7 |
17 |
數據鏈 |
● |
— |
● |
— |
4.3.8 |
5.4.8 |
18 |
溫度 |
● |
— |
— |
● |
4.4.1 |
5.5.1 |
19 |
振動 |
● |
— |
— |
● |
4.4.2 |
5.5.2 |
20 |
外殼防護 |
● |
— |
— |
△ |
4.4.3 |
5.5.3 |
21 |
濕熱 |
● |
— |
— |
△ |
4.4.4 |
5.5.4 |
22 |
電磁兼容性 |
● |
● |
— |
— |
4.5 |
5.6 |
23 |
可靠性 |
● |
— |
— |
— |
4.6 |
5.7 |
注:“●”表示必做項目,“—”表示不做項目,“△”表示可選項目。 |
6.2.4合格判據
當規定的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時,判定為型式檢驗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當發現某個檢驗項目不符合要求時,檢驗方應停止檢驗,生產方應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采取糾正措施后,可繼續進行檢驗,若所有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時,則判定為型式檢驗合格;若繼續檢驗仍有項目不符合要求時,可根據產品質量特性及其與要求不符合的嚴重程度,由產品檢驗方決定繼續采取糾正措施或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
產品質量特性及其與本要求不符合的程度分為A、B、C三類,A類為致命不合格項,B類為嚴重不合格項,C類為一般不合格項,參見規范性附錄A。
6.3.1組批規則
出廠檢驗在提交批量生產的產品之后進行,出廠檢驗為提交產品的全數檢驗,或逐批的抽驗檢驗。具有相同型號、種類、等級、結構和尺寸且生產條件和生產時間基本相同的產品為一批。
6.3.2檢驗項目和順序
出廠檢驗按表4中所列出的檢驗項目和順序進行;亦允許在各產品中檢驗不同的項目。合同要求時,或因時間和檢驗設備等原因,在征得訂購方同意后,可以進行裁減和調整部分檢驗項目及檢驗順序。
6.3.3不合格的分類
按檢驗項目的質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嚴重程度分為A類、B類、C類不合格(見附錄A)。含有一個以上不合格項目的單位產品,稱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類型可以分為A類、B類、C類不合格品。
6.3.4檢驗方案
全數檢驗是對提交首批批量生產的產品之后,對提交產品進行逐臺(套)的檢驗。
逐批的抽驗檢驗是對提交批量生產的產品已經進行過全數檢驗,且全數檢驗合格之后,對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產產品,進行逐批的抽驗檢驗。
除非另有規定,逐批的抽驗檢驗的抽樣方案按GB/T 2828.1—2003中規定的一般檢驗水平Ⅱ,一次抽樣正常檢驗方案,其接收質量限(AQL)分別是:A類不合格品為0.65;B類不合格品為6.5;C類不合格品為15。
逐批的抽驗檢驗中的轉移規則,按照GB/T 2828.1—2003中9.3轉移規則處理。一次抽樣方案和接收質量AQL見表5所示。
表5 一次抽樣方案和接收質量限
批量產品數量的范圍 (臺、套) |
正常檢查 |
加嚴檢查 |
放寬檢查 |
|||||||||
抽樣 樣本 數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樣 樣本 數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樣 樣本 數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
2~8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9~15 |
3 |
0 1 |
0 1 |
1 2 |
3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16~25 |
5 |
0 1 |
1 2 |
2 3 |
5 |
0 1 |
1 2 |
1 2 |
2 |
0 1 |
1 2 |
1 2 |
26~50 |
8 |
0 1 |
1 2 |
3 4 |
8 |
0 1 |
1 2 |
2 3 |
3 |
0 1 |
1 2 |
2 3 |
51~90 |
13 |
0 1 |
2 3 |
5 6 |
13 |
0 1 |
1 2 |
3 4 |
5 |
0 1 |
1 2 |
3 4 |
91~150 |
20 |
0 1 |
3 4 |
7 8 |
20 |
0 1 |
2 3 |
5 6 |
8 |
1 2 |
2 3 |
5 6 |
151~280 |
32 |
0 1 |
5 6 |
10 11 |
32 |
0 1 |
3 4 |
8 9 |
13 |
1 2 |
3 4 |
6 7 |
281~500 |
50 |
1 2 |
7 8 |
14 15 |
50 |
1 2 |
5 6 |
12 13 |
20 |
1 2 |
5 6 |
8 9 |
501~1200 |
80 |
1 2 |
10 11 |
21 22 |
80 |
1 2 |
8 9 |
18 19 |
32 |
2 3 |
6 7 |
10 11 |
1201~3200 |
125 |
2 3 |
14 15 |
21 22 |
125 |
1 2 |
12 13 |
18 19 |
50 |
3 4 |
8 9 |
10 11 |
注:Ac為接收數,Re為拒收數。 |
合格判據
產品按表4規定的項目進行全數檢驗時,其檢驗結果中的A類、B類、C類這三類不合格品比例數均不大于其合同規定的比例時(如合同無規定, A類、B類、C類這三類不合格品比例數分別默認為3%、8%、20%),則判定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逐批的抽驗檢驗時,其檢驗結果中的A類、B類、C類這三類不合格品數均不大于表5對應規定的拒收數,則判定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3.6重新檢驗
若檢驗到一臺(套)產品的一個項目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時,該臺(套)產品的出廠檢驗停止,生產方應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后,可繼續進行檢驗。當所有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時,則判定為該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同一臺(套)產品若在第三次檢驗仍出現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時,則判定該臺(套)產品不合格,訂購方拒收該臺(套)產品。
7.1.1 產品標志
在產品的顯著位置應具有銘牌標志,標明產品的名稱、型號、序列號或生產批號、制造商以及商標等信息。
7.1.2 包裝標志
包裝箱上應具有保護產品必須的指示性標志和警示標志,以及收發貨、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等必要標志。所使用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產品的包裝應符合GB/T 13384—2008的規定;
包裝箱內應內置防震緩沖材料,使包裝件能承受GB/T 4857.5規定的跌落試驗,試驗后不應有機械損傷或電性能指標缺陷;
包裝箱內應具備:裝箱單、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
包裝好的產品適用于公路、鐵路、水路及空中等單一運輸或幾種組合的運輸。但在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雨淋、防震以及安全措施。
包裝后的產品應存放在產品成品庫或其他貯存地點。產品成品庫和貯存地點應自然通風和防潮,環境溫度為-15℃~45℃,相對濕度不超過80%(+45℃)。
貯存期一般為1年,超過1年期的產品應開箱檢驗,經復驗合格后方可進入流通領域。
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應符合GB/T 5296.1-1997的規定并提供下列有關信息:
表A.1 產品不合格分類
序號 |
檢查項目 |
不合格內容 |
不合格分類 |
|||
A類 |
B類 |
C類 |
||||
1 |
一般要求 |
|
|
√
√
|
√
√ √
√ √ |
|
2 |
電氣功能 |
|
√
|
√
|
√ |
|
3 |
存儲功能 |
|
|
√ √ |
|
|
4 |
信息顯示 |
|
√
|
|
√ √ |
|
5
|
數據輸出 |
|
|
√
√ |
√ |
|
6 |
設置功能 |
|
|
√ |
|
|
7 |
電源 |
|
|
√ √ √ |
|
|
8 |
接收與存儲 |
|
√ |
√
|
|
|
9 |
定位時間 |
|
|
√ |
|
|
10 |
單點定位精度 |
|
√ |
|
|
|
11 |
靜態測量精度 |
|
√ |
|
|
|
12 |
RTK測量精度 |
|
√ |
|
|
|
13 |
RTK有效測程 |
|
√ |
|
|
|
14 |
內部噪聲水平 |
|
√ |
|
|
|
15 |
天線 |
|
√
|
√ |
|
表A.1 產品不合格分類(續)
16 |
接收機內部頻標(時鐘)穩定度 |
|
√ |
|
|
17 |
數據鏈 |
|
|
√ |
|
18 |
工作溫度 |
|
|
√ |
|
19 |
儲存溫度 |
|
|
√ |
|
20 |
高溫濕熱 |
|
|
√ √ |
|
21 |
振動 |
|
|
√ |
|
22 |
防水 |
|
|
√ |
|
23 |
防塵 |
|
|
√ |
|
24 |
可靠性 |
|
|
√ |
|
25 |
電磁兼容性 |
|
|
|
√ |
26 |
標志、包裝、存儲和運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