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用規范規定了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位置報告/短報文型終端(簡稱為北斗通信終端)的技術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環境適應性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包裝、運輸和儲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北斗通信終端的研制、生產和使用,也是制定北斗通信終端產品標準、檢驗產品質量和產品應用選型的依據。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1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 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中國的全球衛星導航系統,簡稱北斗系統(BeiDou)。具有衛星無線電測定(RDSS)和衛星無線電導航(RNSS)兩種業務,可以提供導航、定位、授時、位置報告和短報文服務。
3.1.2 北斗終端 BeiDou terminal
北斗系統各種用戶應用終端的總稱。北斗終端按照應用北斗衛星業務的不同服務模式,分為北斗RDSS終端和北斗RNSS終端兩種類型;按其用途主要分為導航型終端、測量型終端、定時型終端和位置報告/短報文型終端。
3.1.3 北斗RDSS終端 BeiDou RDSS terminal
利用北斗RDSS業務,可以提供定位、導航、定時、位置報告和短報文通信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終端。
3.1.4 指揮管理型終端 command and management terminal
利用北斗RDSS業務兼收下屬用戶的定位和通訊信息的多用戶地址碼,一般具有用戶信息管理、通播、組播、單播、查詢、調閱、指揮調度和管理功能的北斗通信終端。
3.1.5 北斗運營服務中心 BeiDou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re
利用北斗RDSS業務,為不同行業眾多用戶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共享、短報文信息轉發、數據傳送、遠程測控,并具有用戶信息管理、查詢、調閱、指揮調度和管理、通播、組播、單播,以及各類信息增值服務的機構。
3.1.6 服務狀態 service status
表明北斗通信終端其注冊業務服務功能開通狀態的標識,以及由于欠費或其他原因被北斗運營服務中心注銷其注冊業務服務的標識。
3.1.7 服務頻度 service frequency
允許北斗通信終端在單位時間內向北斗系統申請服務的次數。
3.1.8 報警區域 alarm area
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安全作業的需要,對北斗通信終端設置的特定區域。
3.1.9 越區報警 regional alarm
北斗通信終端用戶進入、停留或離開報警區域并滿足報警條件時,北斗通信終端自動發出的報警信息。
3.1.10 緊急報警 emergency alarm
北斗通信終端用戶遇到緊急情況時,通過北斗通信終端發出的緊急報警信息。該報警信息應包含其位置、定位時間和發信方地址碼等信息。
3.1.11 緊急報警附加信息 additional emergency alarm information
在緊急報警發送成功的前提下,用戶發出與緊急報警性質相關的其他信息。如:碰撞、擱淺、火災、風災、落水、傷病、故障等。
3.1.12 通播 broadcast
指揮管理型終端或北斗運營服務中心向下屬的所有北斗通信終端廣播發送短報文的通信方式。
3.1.13 組地址 address of multicast
根據行業安全生產和管理的需要,指揮管理型終端或北斗運營服務中心對下屬的用戶進行編組時,多臺北斗通信終端共用的標識地址碼。
3.1.14 組播 multicast
指揮管理型終端或北斗運營服務中心向組地址碼相同的北斗通信終端發送信息的短報文通信方式。
3.1.15 單播 unicast
北斗通信終端之間,北斗通信終端與指揮管理型終端、北斗運營服務中心或移動通信網絡的手持電話之間,進行一對一發送信息的短報文通信方式。
3.1.16 首次捕獲時間 time for first acquisition
從開機至接收并解調出信息所需要的時間。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4.1.1 組成
北斗通信終端通常由收發天線、主機(含ID卡)、顯控和電源等部分組成。
北斗通信終端分為固定型、手持型、船載型、車載型和指揮管理型終端等類型,以滿足不同用戶的應用需求。通常不同類型北斗通信終端的成套性分別如下:
4.1.2 尺寸及質量
北斗通信終端的外形尺寸及質量由相應的產品規范規定。
4.1.3 外觀
北斗通信終端的外觀應滿足以下要求:
4.1.4 數據接口
北斗通信終端應至少具有一個通用數據接口。
4.2.1 自檢測
北斗通信終端應具有自檢測功能,當出現故障時應給出視覺和(或)音響、或數據接口輸出方式的故障報警提示信息。
4.2.2 斷電信息保護
北斗通信終端在斷開電源時,應具有時間、位置、短報文等信息的保存功能。
4.2.3 狀態監測
北斗通信終端正常工作時,應能實時監測以下狀態,并給出相應的視覺和(或)音響提示信息;
4.2.4 位置報告
北斗通信終端應能通過申請定位或發送位置信息實現位置報告。位置報告信息內容包括發信方ID地址碼、報告時間和位置等信息。
4.2.5 短報文通信
4.2.5.1 短報文信息
北斗通信終端的短報文信息要求:
4.2.5.2 短報文通信對象
北斗通信終端實現短報文互通的對象包括:
4.2.5.3 短報文信息處理
北斗通信終端對短報文信息的處理功能包括:
4.2.6 安全管理功能
北斗通信終端具備安全管理的功能應包括:
4.2.7 可擴展性
若需要,北斗通信終端的可以包括以下的擴展功能,按照需要對其可進行裁減。
4.2.8 其他設備接口
北斗通信終端可具有與其他外部設備的數據接口;若需要,北斗通信終端可以轉發外部設備傳入的有關數據,且不改變其編碼形式。
4.2.9 指揮管理型終端
指揮管理型終端還應具有以下的功能。
4.2.9.1 對下屬北斗通信終端的管理功能
指揮管理型終端應具有對下屬的北斗通信終端進行注冊管理的功能,并能夠向其發送完成注冊或注銷注冊的管理指令。
4.2.9.2 短報文播發功能
指揮管理型終端應具有對下屬的北斗通信終端進行分配單播、組播和通播的地址,并可以以單播、組播和通播的方式,實現發送短報文信息。
4.2.9.3 位置報告和短報文信息管理功能
指揮管理型終端對下屬北斗通信終端的位置報告和短報文信息管理功能,包括:
4.2.9.4 電子地(海)圖功能
指揮管理型終端具有電子地(海)圖的功能要求如下:
4.3.1 接收北斗衛星RDSS信號的性能
4.3.1.1 接收靈敏度
北斗通信終端在其接收天線波束寬度范圍內、在其信息誤碼率小于1×10-5的條件下,接收北斗衛星RDSS信號的靈敏度不大于-124 dBm。
4.3.1.2 首次捕獲時間
北斗通信終端首次捕獲北斗衛星RDSS信號的時間應不大于 4 s。
4.3.1.3 失鎖重捕時間
北斗衛星RDSS信號中斷30 s后,北斗通信終端的失鎖重捕時間應不大于 2 s。
4.3.1.4 接收通道數
北斗通信終端接收北斗衛星RDSS信號的通道數應不少于2個。
4.3.1.5 雙通道時差測量誤差
北斗通信終端的雙通道時差的測量誤差應不大于 10 ns(1σ 值)。
4.3.2 發射性能
4.3.2.1 發射信號頻率準確度
發射信號頻率準確度應不大于 5×10-7。
4.3.2.2 發射信號帶外抑制
發射信號在 1 580 MHz ~ 1 650 MHz 頻率范圍以外的輻射功率,應不大于 -80 dBW/4 kHz。
4.3.2.3 發射載波抑制
發射信號的載波抑制應不大于 - 30 dB。
4.3.2.4 發射信號強度
北斗通信終端在其發射天線波束寬度范圍內,發射信號的EIRP值應不小于 3.5 dBW且不大于 19 dBW。
4.3.2.5 雙向零值
北斗通信終端雙向零值一致性的均值應為 1 ms±10 ns。
4.3.3 安全管理性能
北斗通信終端具備安全管理的性能應達到以下的指標:
4.3.4 信息存儲性能
北斗通信終端存儲各種信息的性能應達到以下的指標:
4.3.5 指揮管理型終端性能
指揮管理型終端還應具有以下的性能:
4.3.6 供電電壓和功耗
北斗通信終端的供電電壓和功耗由產品規范規定。
電源輸入電壓在下列變化情況下,北斗通信終端應能正常工作:
4.3.7 安全性
北斗通信終端的安全性除應滿足GB 15842—1995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4.4 環境適應性
4.4.1 溫度
北斗通信終端位于室(艙)外單元的正常工作環境溫度范圍為-25℃~55℃,位于室(艙)內單元的正常工作環境溫度為-15℃~50℃。
北斗通信終端的存儲環境溫度為-35℃~70℃。
4.4.2 振動
各型北斗通信終端在以下對應規定的振動條件下,應保持結構完好和正常工作。
4.4.3 外殼防護
北斗通信終端的外殼防護性能,位于室(艙)外單元的防護等級為IP65,位于室(艙)內單元的防護等級為IP54。
4.4.4 濕熱
各型北斗通信終端在以下對應規定的濕熱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
北斗通信終端的電磁兼容性要求應滿足其產品規范規定的電磁兼容性要求。
北斗通信終端的 MTBF 不小于 4 000 h。
5.1.1 檢驗環境
除非另有規定,進行產品檢驗時所處的環境條件,是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
5.1.2 檢驗測試需要的儀器
對北斗通信終端檢驗測試時,通常至少需要如下的測試設施、測試儀器、測試平臺和測試工具。
5.2.1 成套性檢驗
目視檢查實物全貌,核對北斗通信終端的成套性,檢驗結果應符合4.1.1條的要求。
5.2.2 尺寸及質量檢驗
通過核對圖、文、物,目視檢查北斗通信終端的全貌,應用鋼制直尺檢查其外形尺寸,使用磅秤檢驗其質量,應用鋼制卷尺檢查其電纜長度,檢驗結果應符合4.1.2條的要求。
5.2.3 外觀檢驗
采用目測和手感法,或借助于放大倍數不超過10倍的放大鏡,檢查北斗通信終端實物的表面狀況,外觀質量和防護涂復,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1.3條的要求。
5.2.4 數據接口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數據接口檢查步驟進行檢驗,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1.4條的要求。
圖1 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
5.3.1 自檢測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自檢測功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2.1條的要求。
5.3.2 數據和信息保存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數據和信息保存功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2.2條的要求。
5.3.3 狀態監測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狀態監測功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2.3的要求。
5.3.4 位置報告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位置報告功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2.4條的要求。
5.3.5 短報文通信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短報文通信功能功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2.5條的要求。
5.3.6 安全管理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安全管理功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2.6條的要求。
5.3.7 可擴展性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可擴展功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2.7條的要求。
5.3.8 其他設備數據接口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其他設備數據接口功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2.8條的要求。
5.3.9 指揮管理型終端功能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的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指揮管理型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規定的指揮管理型終端功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2.9條要求。
5.4 性能檢驗
5.4.1 接收北斗衛星RDSS信號性能檢驗
按照圖2所示的北斗終端入網測試設備連接圖,將北斗通信終端安裝在北斗終端入網測試系統微波暗室中的測試轉臺上,按照北斗終端入網測試系統的接收北斗衛星RDSS信號性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3.1條的要求。
圖2 北斗終端入網測試設備連接圖
5.4.2 發射性能檢驗
按照圖2所示的北斗終端入網測試設備連接圖,將北斗通信終端安裝在北斗終端入網測試系統微波暗室中的測試轉臺上,采用北斗終端入網測試系統的發射性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3.2條的要求。
5.4.3 安全管理性能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的安全管理性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3.3條的要求。
5.4.4 信息存儲性能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北斗通信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的信息存儲性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3.4條的要求。
5.4.5 指揮管理型終端性能檢驗
按照圖1所示的實際操作檢驗法設備連接圖,將安裝在測試場地的指揮管理型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按照實際操作檢驗法的指揮管理型終端性能檢查步驟進行檢查,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3.5條的要求。
5.4.6 供電電壓和功耗檢驗
將北斗通信終端連接到供電電源上,通過分別監測其電壓和電流進行檢驗測試供電電壓和功耗,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3.6條的要求。
5.4.7 安全性檢驗
北斗通信終端的安全性檢驗按下列要求進行:
5.5.1 溫度檢驗
北斗通信終端的高低溫工作檢驗,應分別按照對應的GB/T 12858-1991中5.2.3或GB/T 12267-1990中14.1. 1,以及GB/T 12858-1991中4.2.3或GB/T 12267-1990中14.3.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其存儲環境溫度檢驗,應分別按照對應的GB/T 12858-1991中5.2.2或GB/T 12267-1990中14.1.2,以及GB/T 12858-1991中4.2.2 或GB/T 12267-1990中14.3.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1條的要求。
5.5.2 振動檢驗
各型北斗通信終端在以下對應規定的振動試驗方法進行:
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2條的要求。
5.5.3 外殼防護檢驗
北斗通信終端的外殼防護試驗方法,應按照GB 4208—2008中13.4和GB 4208-2008中14.2.5中的規定試驗方法進行,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3條的要求。
5.5.4 濕熱檢驗
各型北斗通信終端在以下對應規定的濕熱試驗方法進行:
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4條的要求。
北斗通信終端的電磁兼容性檢驗,應按照GB/T 17626.3—2006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測試,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5條的要求。
北斗通信終端的可靠性鑒定和可靠性驗收試驗按照GB/T 5080.7—1986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試驗,其試驗結果應符合4.6條的要求。
5.7.1 檢驗方案
可靠性試驗方案,根據生產批量的多少和承制方可能提供的試驗條件,由承制方和使用方按照下述試驗方案協商確定:
a) 在定型時進行可靠性檢驗試驗,驗證產品是否達到規定的可靠性要求,其試驗方案可選用GB/T 5080.7-1986中如表1所示對標準型定時截尾試驗方案;
表1 標準型定時截尾方案
決策風險% |
鑒別比 d=θ0/θ1 |
試驗時間 (θ1的倍數) |
允許故障 |
|||
名義值 |
實際值 |
|||||
α |
β |
α′ |
β′ |
|||
20 |
20 |
17.5 |
19.7 |
3.0 |
4.3 |
≤2 |
b) 在批量生產驗收且不需要估計MTBF的真值時,應以預定的判決風險率(α、β),對規定的MTBF值作合格與否的判斷。試驗方案可選用GB/T 5080.7—1986中的序貫試驗方案。
5.7.2 受試樣本的數量
當批量在20臺~100臺之間(含100臺)時,采用全數可靠性試驗方法,當批量超過100臺時,按100臺進行??煽啃詸z驗受試樣本的數量也可以在有關合同中規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其受試樣本的數量宜按照表2選取最佳受試樣本的數量。
表2 最佳受試樣本的數量推薦表
批量大小 |
最佳樣本數 |
1~3 |
全部 |
4~50 |
4 |
50~100 |
8 |
5.7.3 失效判決
失效準則按照GB/T 5080.1—1986中9.2的規定執行。
6.2.1 檢驗時機
型式檢驗的目的是驗證產品的各項功能和性能已經全部達到規定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6.2.2 檢驗樣品數量
型式檢驗的受試產品應從提交型式檢驗批次的產品中隨機抽取,隨機抽取的受試產品數量不應少于兩臺(套),或符合有關合同的規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
6.2.3 檢驗項目及順序
檢驗項目及檢驗順序,原則按表3中所列出的檢驗項目和順序進行;亦允許不同的檢驗項目采用不同的受試產品數量進行。在征得訂購方同意后,可以裁減其檢驗項目或調整部分檢驗項目的順序。
表3 檢驗項目和順序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檢驗要求(章條) |
檢驗方法(章條) |
---|---|---|---|---|---|
1 |
成套性 |
● |
● |
4.1.1 |
5.2.1 |
2 |
尺寸及質量 |
● |
— |
4.1.2 |
5.2.2 |
3 |
外觀 |
● |
● |
4.1.3 |
5.2.3 |
4 |
數據接口 |
● |
— |
4.1.4 |
5.2.4 |
5 |
自檢測 |
● |
— |
4.2.1 |
5.3.1 |
6 |
數據和信息保存 |
● |
● |
4.2.2 |
5.3.2 |
7 |
狀態監測 |
● |
● |
4.2.3 |
5.3.3 |
8 |
位置報告 |
● |
● |
4.2.4 |
5.3.4 |
9 |
短報文通信功能 |
● |
● |
4.2.5 |
5.3.5 |
10 |
安全管理功能 |
● |
— |
4.2.6 |
5.3.6 |
11 |
可擴展性功能 |
● |
— |
4.2.7 |
5.3.7 |
12 |
其他設備數據接口 |
● |
— |
4.2.8 |
5.3.8 |
13 |
指揮管理型北斗通信終端 |
● |
● |
4.2.9 |
5.3.9 |
14 |
接收北斗衛星RDSS信號性能 |
● |
● |
4.3.1 |
5.4.1 |
15 |
發射性能 |
● |
● |
4.3.2 |
5.4.2 |
16 |
安全管理性能 |
● |
● |
4.3.3 |
5.4.3 |
17 |
信息存儲性能 |
● |
● |
4.3.4 |
5.4.4 |
18 |
指揮管理型北斗通信終端性能 |
● |
● |
4.3.5 |
5.4.5 |
19 |
供電電壓和功耗 |
● |
● |
4.3.6 |
5.4.6 |
20 |
安全性 |
● |
— |
4.3.7 |
5.4.7 |
21 |
溫度 |
● |
△ |
4.4.1 |
5.5.1 |
22 |
振動 |
● |
△ |
4.4.2 |
5.5.2 |
23 |
外殼防護 |
● |
△ |
4.4.3 |
5.5.3 |
24 |
濕熱 |
● |
— |
4.4.4 |
5.5.4 |
25 |
電磁兼容性 |
● |
— |
4.5 |
5.6 |
26 |
可靠性 |
△ |
△ |
4.6 |
5.7 |
注:“● ”表示檢驗的項目;“—”表示不檢驗的項目;“△”表示按訂購方與承制方商定的協議進行檢驗的項目。 |
6.2.4 合格判據
按6.2.3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后全部符合要求時,判定該產品的型式檢驗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6.2.5 重新檢驗
若型式檢驗中出現不合格項,應停止檢驗,生產方應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后,可繼續進行檢驗。若繼續檢驗項目合格,且所有檢驗項目檢驗后全部符合要求時,則判定為該產品的型式檢驗合格。若繼續進行檢驗時仍有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時,可根據產品質量特性及其與要求不符合的嚴重程度,由產品鑒定方決定繼續采取糾正措施或判定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6.3.1 組批規則
出廠檢驗在提交批量生產的產品之后進行,出廠檢驗為提交產品的全數檢驗,或逐批的抽驗檢驗。同一批的產品應具有相同的型號、種類、等級、結構和尺寸,且生產條件和生產時間基本相同。
6.3.2 檢驗項目及順序
出廠檢驗項目及檢驗順序,原則按表3中所列出的檢驗項目和順序進行;亦允許在各產品中檢驗不同的項目。合同要求時,或因時間和檢驗設備等原因,在征得訂購方同意后,可以進行裁減和調整部分檢驗項目及檢驗順序。
6.3.3 不合格的分類
按檢驗項目的質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嚴重程度分為A類、B類、C類不合格(見附錄A)。含有一個以上不合格項目的單位產品,稱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類型可以分為A類、B類、C類不合格品。
6.3.4 檢驗方案
全數檢驗是對提交首批批量生產的產品之后,對提交產品進行逐臺(套)的檢驗。
逐批的抽驗檢驗是對提交批量生產的產品已經進行過全數檢驗,且全數檢驗合格之后,對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產產品,進行逐批的抽驗檢驗。
除非另有規定,逐批的抽驗檢驗的抽樣方案按GB/T 2828.1—2003中規定的一般檢驗水平Ⅱ,一次抽樣正常檢驗方案,其接收質量限(AQL)分別是:A類不合格品為0.65;B類不合格品為6.5;C類不合格品為15。
逐批的抽驗檢驗中的轉移規則,按照GB/T 2828.1—2003中9.3轉移規則處理。一次抽樣方案和接收質量AQL,見表4所示。
表4 一次抽樣方案和接收質量限AQL
批量產品數量的范圍 (臺、套) |
正常檢查 |
加嚴檢查 |
放寬檢查 |
|||||||||
抽樣 樣本 數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樣 樣本 數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樣 樣本 數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
2~8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9~15 |
3 |
0 1 |
0 1 |
1 2 |
3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16~25 |
5 |
0 1 |
1 2 |
2 3 |
5 |
0 1 |
1 2 |
1 2 |
2 |
0 1 |
1 2 |
1 2 |
26~50 |
8 |
0 1 |
1 2 |
3 4 |
8 |
0 1 |
1 2 |
2 3 |
3 |
0 1 |
1 2 |
2 3 |
51~90 |
13 |
0 1 |
2 3 |
5 6 |
13 |
0 1 |
1 2 |
3 4 |
5 |
0 1 |
1 2 |
3 4 |
91~150 |
20 |
0 1 |
3 4 |
7 8 |
20 |
0 1 |
2 3 |
5 6 |
8 |
1 2 |
2 3 |
5 6 |
151~280 |
32 |
0 1 |
5 6 |
10 11 |
32 |
0 1 |
3 4 |
8 9 |
13 |
1 2 |
3 4 |
6 7 |
281~500 |
50 |
1 2 |
7 8 |
14 15 |
50 |
1 2 |
5 6 |
12 13 |
20 |
1 2 |
5 6 |
8 9 |
501~1200 |
80 |
1 2 |
10 11 |
21 22 |
80 |
1 2 |
8 9 |
18 19 |
32 |
2 3 |
6 7 |
10 11 |
1201~3200 |
125 |
2 3 |
14 15 |
21 22 |
125 |
1 2 |
12 13 |
18 19 |
50 |
3 4 |
8 9 |
10 11 |
注:Ac為接收數,Re為拒收數。 |
6.3.5 合格判據
產品按表3規定的項目進行全數檢驗時,其檢驗結果中的A類、B類、C類這三類不合格品比例數均不大于其合同規定的比例時(如合同無規定, A類、B類、C類這三類不合格品比例數可分別默認為3%、8%、20%),則判定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逐批的抽驗檢驗時,其檢驗結果中的A類、B類、C類這三類不合格品數均不大于表4對應規定的拒收數,則判定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3.6 重新檢驗
若檢驗到一臺(套)產品的一個項目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時,該臺(套)產品的出廠檢驗停止,生產方應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后,可繼續進行檢驗。當所有檢驗項目檢驗后全部符合要求時,則判定為該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同一臺(套)產品若在第三次檢驗仍出現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時,則判定該臺(套)產品不合格,訂購方拒收該臺(套)產品。
7.1.1 產品標志
在產品的顯著位置應具有銘牌標志,標明產品的產品名稱、型號、序列號或生產批號、制造商以及商標等信息。
7.1.2 包裝標志
包裝箱上應具有保護產品必須的指示性標志和警示標志,以及收發貨、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等必要標志。所使用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產品的包裝應符合GB/T 13384-2008的規定;
包裝箱內應內置防震緩沖材料,使包裝件能承受GB/T 4857.5的跌落試驗,試驗后不應有機械損傷或電性能指標缺陷;
包裝箱內應具備:裝箱單、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
包裝有產品的包裝箱應存放在產品成品庫。產品成品庫和貯存地點應自然通風和防潮,環境溫度為-15℃~45℃,相對溫度不超過80%(+45℃)。
貯存期一般為1年,超過1年期的產品應開箱檢驗,經復驗合格后方可進入流通領域。
包裝好的產品適用于公路、鐵路、水路及空中等單一運輸或上述任何一種組合的運輸。但在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雨淋、防震以及安全措施。
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應符合GB/T 5296.1-1997的規定并提供下列有關信息: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產品不合格分類表
表A.1 產品不合格分類表
序號 |
檢查項目 |
不合格內容 |
不合格分類 |
||
A類 |
B類 |
C類 |
|||
1 |
成套性 |
|
√
|
√ |
√ |
2 |
尺寸及質量 |
|
|
|
√ |
3 |
外觀 |
|
√ |
|
√
|
4 |
數據接口 |
|
|
√ |
|
5 |
自檢測 |
|
|
√
|
√ |
6 |
數據和信息保存 |
|
|
√
√ |
√ |
7 |
狀態監測 |
|
|
|
√ |
8 |
位置報告 |
|
√ |
|
|
9 |
短報文通信功能 |
|
√ |
|
|
10 |
安全管理功能 |
|
√ √
|
√
|
√ |
11 |
可擴展性功能 |
|
|
√ |
|
12 |
其他設備數據接口 |
|
|
|
|
13 |
指揮管理型北斗通信終端 |
|
√
|
√
√
|
√ √
√ √ |
14 |
接收北斗衛星RDSS信號性能 |
|
|
|
√ |
15 |
發射性能 |
|
|
|
√ |
16 |
安全管理性能 |
|
|
|
√ |
17 |
信息存儲性能 |
|
|
|
√ |
18 |
指揮管理型北斗通信終端性能 |
|
|
|
√ |
19 |
供電電壓和功耗 |
|
√
|
√ |
|
20 |
安全性 |
|
|
√
|
√ √ |
21 |
溫度 |
|
|
√
|
√ |
22 |
振動 |
|
|
√ |
|
23 |
外殼防護 |
|
|
√ |
|
24 |
濕熱 |
|
|
√ |
|
25 |
電磁兼容性 |
|
|
|
√ |
26 |
可靠性 |
|
|
|
√ |
27 |
標志、包裝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