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北斗衛星導航系統定時型終端(以下簡稱定時型終端)的技術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運輸和儲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定時型終端備的研制、生產和使用,也是制定北斗定時產品標準、檢驗產品質量和產品應用選型的依據。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用戶終端通用技術要求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1北斗定時型終端 BeiDou timing terminal
基于北斗系統授時功能,可以接收北斗衛星信號完成解算、測量、時間修正并復現、輸出BDT標準時間信息、時標信息功能的接收設備。
下列縮略語適用于本文件。
4.1.1 終端組成
定時型終端根據其業務特征通常分為北斗RDSS和(或)RNSS單向定時型、北斗RDSS雙向定時型,以滿足不同用戶的應用需求。主要由下列部件和組件組成:
4.1.2 尺寸及質量
定時型終端的外形尺寸及質量由相應的產品規范規定。
4.1.3 外觀
定時型終端的外觀應滿足以下要求:
4.1.4 接口
定時型終端應至少具有1個輸出TOD信息的通用數據接口和1個PPS輸出接口。
4.2.1 自檢測
定時型終端應具有自檢測及初始化和狀態設置功能,當出現故障時應給出數據接口輸出或視覺、音響輸出方式的故障報警提示信息。
4.2.2 系統完好性信息處理
定時型終端應具有系統完好性信息處理功能。
4.2.3 狀態監測
定時型終端正常工作時,應能實時監測以下狀態,并給出相應的視覺和(或)音響提示信息;
4.2.4 單向定時
北斗單向定時終端應能接收和處理北斗RDSS或RNSS衛星信號,提供BDT或UTC的時間信息(TOD時間、日期)、時標信號(即PPS)。
4.2.5 雙向定時
北斗RDSS雙向定時型終端應具有“定時申請”、用戶管理和復現BDT或UTC的時間信息(TOD時間、日期)、時標信號(即PPS)。
4.2.6 參數設置
4.2.6.1 定時型終端應能根據使用條件和需要改變參數設置,包括接收天線位置設置、位置(導航)、位置平均、位置保持等。
4.2.6.2 定時型終端應能給出接收天線時延、饋線電纜時延、接收機通道延遲及其它相關信息,并能加以置入改正。
4.2.7 信息顯示
北斗定時型終端應具有下列信息的顯示或提示功能:
a) 正常顯示
1) TOD和日期信息:
2) 接收狀態:包括跟蹤、鎖定衛星數目,PDOP值、衛星分布情況、接收信號的信噪比;
3) 定位狀態:包括未定位、二維定位、三維定位及定位結果;
4) 定時狀態:包括動態定時狀態及其數據精度;
5) 相關的部分數據文件信息;
b) 故障顯示:一般故障狀態,包括電源電量不足、數據存儲空間不足或故障、衛星跟蹤故障等。
4.2.8 數據輸出
定時型終端應能輸出以下數據:
4.2.9 數據和信息保存
斷開電源時應具有數據和信息的保存功能,能存儲RTC時間、位置等重要信息,且能通過外部指令刪除存儲的信息。
4.3.1 電源
4.3.1.1 供電電源應保證授時型終端在正常狀態下連續工作,連續時間不少于24 h。
4.3.1.2 在外接電源電壓標稱值變化±10%的情況下,定時型終端應能正常工作。
4.3.1.3 在外接電源中斷情況下,定時型終端應有內置電池保持RTC日歷時鐘的日期、TOD信息不中斷,供電維持時間不少于1個月。
4.3.2 接收靈敏度
北斗定時型終端應滿足:
a)RDSS方式:
1) 捕獲靈敏度:終端能捕獲信號時,輸入端信號電平應不大于-124 dBm;
2) 跟蹤靈敏度:在跟蹤衛星信號時,終端正常工作且不失鎖的輸入端信號電平不大于-127 dBm。
b)RNSS方式:
1)捕獲靈敏度:終端能捕獲信號時,輸入端信號電平應不大于-130 dBm;
2)跟蹤靈敏度:在跟蹤衛星信號時,終端正常工作且不失鎖的輸入端信號電平不大于-133 dBm。
4.3.3 接收信號功率范圍
定時型終端的接收信號功率的變化范圍應滿足:
——RDSS方式:接收信號功率變化范圍為-124 dBm~-104 dBm;
——RNSS方式:接收信號功率變化范圍為-130 dBm~-100 dBm。
4.3.4 發射信號EIRP值
RDSS雙向定時終端的發射信號EIRP值應在3.5 dBW ~ 19 dBW之內。
4.3.5 發射信號帶外抑制
發射信號在 1 580 MHz ~ 1 650 MHz 頻率范圍以外的輻射功率,應不大于 -80 dBW/4 kHz。
4.3.6 首次定位時間
冷啟動(歷書不可用、無概略位置)的首次定位時間應不大于2 min。
溫啟動(歷書可用、有概略位置)的首次定位時間應不大于60 s。
熱啟動(歷書和星歷可用、有概略位置)的首次定位時間應不大于15 s。
4.3.7 失鎖重捕獲時間
北斗RDSS或RNSS衛星信號中斷30 s后,失鎖后的重捕時間應不大于5 s;
4.3.8 跟蹤通道數
RNSS單向定時終端的跟蹤通道數不小于12,RDSS定時終端的跟蹤通道數不小于2。
4.3.9 設備時延
4.3.9.1 雙向定時型終端設備時延:雙向零值應為1ms±10 ns(1σ)。
4.3.9.2 雙向定時型終端設備時延的年變化,要求小于6 ns(2σ)。
4.3.9.3 單向定時型終端設備時延的年變化,要求小于6 ns(2σ)。
4.3.10 定時精度
定時型終端應能提供時標信息——PPS信號輸出,用于精密時間同步或時間傳遞。
根據定時型終端的工作模式,設備在經過主機單元延遲、天線延遲和電纜延遲修正后,輸出時標信息PPS信號(相對于北斗時BDT)的定時精度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定時精度(2σ)
工作模式 |
RDSS |
RNSS |
單向定時模式 |
≤ 200 ns |
≤ 200 ns |
雙向定時模式 |
≤ 20 ns |
— |
4.3.11 守時偏差
要求24 h內,終端的守時偏差應不大于100 ms,或滿足產品規范要求。
4.4.1 溫度
北斗定時終端位于室(艙)外單元的正常工作環境溫度范圍為-25℃~55℃,位于室(艙)內單元的正常工作環境溫度為-15℃~50℃。
北斗定時終端的存儲環境溫度為-35℃~70℃。
4.4.2 振動
各型北斗定時終端在以下對應規定的振動條件下,應保持結構完好和正常工作。
4.4.3 外殼防護
北斗定時終端的外殼防護性能,位于室(艙)外單元的防護等級為IP65,位于室(艙)內單元的防護等級為IP54。
4.4.4 濕熱
各型北斗定時終端在以下對應規定的濕熱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
北斗定時終端的電磁兼容性要求應滿足其產品規范規定的電磁兼容性要求。
北斗定時終端的 MTBF 不小于 4 000 h。
5.1.1 檢測設備
5.1.1.1 所有檢驗測試設備(包括參照設備)應有足夠的分辨率、準確度和穩定度,其性能應滿足被測技術性能指標的要求。除另有規定外,其準確度應不大于被測設備準確度指標的十分之一;其穩定度應不大于被測設備穩定度指標的三分之一。
5.1.1.2 一般可利用空中實際的北斗衛星信號或模擬信號進行測試。當利用北斗信號模擬器作為標準測試信號源時,北斗信號模擬器產生的信號必須具有和北斗衛星信號相同的特性。仲裁時應采用北斗信號模擬器作為標準測試信號源。
5.1.1.3 所有測試設備應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5.1.2 檢測場所
除另有規定外,檢測場所應符合GB/T 2421.1—2008 的要求,所有的測試應在下列作為測試標準的大氣條件下進行:
5.1.2.1 檢驗場地的各個觀測點應位于周圍無顯著電磁信號干擾且收測點位周圍環視高度角10°以上無障礙物的地方。
5.1.2.2 檢驗應在衛星的幾何定位因子PDOP<6的情況下進行。
5.1.2.3 檢驗場地各個觀測點的CGCS2000中國大地坐標系的坐標分量絕對精度應優于0.50 m,(超短基線精度應優于10 mm);或者參考接收天線相位中心的位置(坐標)測定精度應比被檢驗設備精度指標高一個數量級或三倍。
5.1.3 工作狀態
5.1.3.1 檢驗時觀測數據的采集應在定時型終端正常工作的情況下進行。
5.1.3.2 測試期間施加于定時型終端的電源電壓應為終端要求的額定電壓。
5.2.1 按照定時型終端產品使用說明書,通過目測或手感方法檢查產品的組成與結構。結果應符合4.1.1的要求。
5.2.2 用卡尺檢測定時型終端的結構尺寸,用天平測量其重量。結果應符合4.1.2的要求。
5.2.3 通過目測檢查產品的表面是否有劃痕、裂縫和變形。通過實際操作,檢驗產品的一般操作性能、軟件、數據鏈的工作情況及連接部件的連接緊密程度。結果應符合4.1.3要求。
5.2.4 通過實際操作,檢驗產品的接口,結果應符合4.1.4要求。
5.3.1 自檢測
加電檢驗定時型終端有無自檢測功能,當出現故障時有無故障報警提示信息;逐漸降低定時型終端的電源電壓,觀察定時型終端的工作情況,并觀察定時型終端能否進行低電壓報警。結果應符合4.2.1的要求。
5.3.2 系統完好性信息處理
通過實際操作接收,查看終端能否正確輸出“北斗系統完好性”監測信息,并與合格的參照定時終端的輸出信息相比較,作出判斷。結果應符合4.2.2要求。
5.3.3 狀態監測
對終端加電,正常工作時,觀察能否實時監測,并給出相應的視覺和(或)音響提示信息。結果應符合4.2.3要求。
5.3.4 單向定時
對終端加電,正常工作時,與參照定時終端比較,觀察能否輸出正確的BDT或UTC的時間信息(TOD時間、日期)、時標信號(即PPS)。結果應符合4.2.4要求。
5.3.5 雙向定時
對RDSS雙向定時終端加電,正常工作時,觀察能否輸出正確的BDT或UTC時間信息(TOD時間、日期)、時標信號(即PPS)。結果應符合4.2.5要求。
5.3.6 參數設置
通過實際操作,檢驗定時型終端能否改變“天線位置”和“設備時延改正”等參數、能否進行信息設置。結果應符合4.2.6要求。
5.3.7 信息顯示
5.3.7.1 通過實際操作,讓定時型終端正常工作,觀察北斗終端設備顯示的信息情況。結果應符合4.2.7.1要求。
5.3.7.2 在定時型終端正常工作時,人為制造以下故障:電源電量不足、數據存儲故障、數據鏈通信故障、衛星跟蹤故障,觀察定時型終端顯示的故障信息情況。結果應符合4.2.7.2要求。
5.3.8 數據輸出
通過實際操作,與合格的參照終端比較,檢驗定時型終端輸出數據是否正確。結果應符合4.2.8要求。
5.3.9 數據和信息保存
終端正常工作后,斷開電源1 min,重新開機,查看應保存的數據和信息是否存在,與參照的標準時間比較,終端顯示的RTC時間是否正確。結果應符合4.2.9要求。
5.4.1 電源檢驗
外接電源,讓定時型終端正常工作,記錄下連續工作的時間,是否大于24 h。分別對定時型終端的電源進行電流、電壓變化試驗,在定時型終端標定電壓工作狀態下,人為地將供電電源的電壓在此基礎上先后降低和升高10%,并分別維持20 min,觀察定時型終端的工作情況和對觀測結果的影響。結果應符合4.3.1要求。
5.4.2 接收靈敏度檢驗
將被測設備按圖1所示連接,設備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設置測試系統播發衛星信號,功率按4.3.3的要求設定,查看設備是否能接收到信號。結果應符合4.3.2要求。
圖1 設備測試連接示意圖
5.4.3 接收信號功率范圍檢驗
此項測試可以和5.4.2同時進行。測試方法參見5.4.2,查看接收到信號時的功率范圍。結果應符合4.3.3的要求。
5.4.4 發射信號EIRP值檢驗
此項測試可以和5.4.2同時進行測試。測試方法參見5.4.2,則接收信號功率范圍應滿足4.3.3的要求。結果應符合4.3.4的要求。
5.4.5 發射信號帶外抑制檢驗
將北斗 RDSS 雙向定時終端與測試用計算機連接好,應用對應的測試平臺和測試工具,采用操作演示法進行檢查其抑制響應功能,檢驗結果應符合4.3.5的要求。
5.4.6 首次定位時間檢驗
將被測設備按圖1所示連接,設備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設置測試系統播發北斗信號,功率按4.3.3的的要求設定,利用測試系統測出設備從加電開機到輸出鎖定指示所需時間,進行10次測試。測試最大值應滿足4.3.6的要求。
5.4.7 失鎖重捕獲時間檢驗
將被測設備按圖1所示連接,設備置于測試轉臺并連接好控制線纜。設置測試系統播發B1頻點信號,衛星功率按4.3.3的的要求設定,設備正常工作。信號中斷30s后恢復,利用測試系統測出從恢復信號到設備輸出鎖定指示所需時間,進行10次測試。測試最大值應滿足4.3.7的要求。
也可通過實際操作,在信號滿足靈敏度要求的條件下,短時間(30 s內)人為(20次)使接收設備失鎖,測量重新定位所需的時間是否不大于5s,統計評估。測試最大值應滿足4.3.7的要求。
5.4.8 接收通道數檢驗
此項測試可以和5.4.2同時進行測試。測試方法參見5.4.2。統計設備能同時上報導航電文的衛星數目。結果應滿足4.3.8的要求。
5.4.9 設備時延檢驗
用專用測試系統按測試規范進行檢驗測試;或用時刻比對分析法測量被測定時型終端(具有PPS輸出)相對于設備時延已知定時型終端相對定時偏差。結果應滿足4.3.9的要求。
5.4.10 定時精度檢驗
采用時刻比對法測量檢驗定時精度,設備連接參見圖2。
圖2 時刻比對法設備連接圖
時刻比對法測量的方法和步驟如下:
1)按公式(1)計算平均值。
………………………………………… (1)
式中:
——被測PPS相對參考設備PPS時間差的平均值,單位為納秒(ns);
——被測PPS相對參考設備PPS在時刻i的時間差,單位為納秒(ns);
——參考設備PPS與BDT或UTC時間差,單位為納秒(ns);
——為天線電纜時延,單位為納秒(ns);
——為被測設備輸出PPS的電纜時延,單位為納秒(ns);
——為參考設備輸出PPS的電纜時延,單位為納秒(ns);
m ——觀測次數。
2)按公式(2)計算定時標準偏差。
…………………………… (2)
式中:
為定時標準偏差,單位為納秒(ns)。
3)按公式(3)計算定時精度 。
………………………………………………………………… (3)
計算結果應滿足4.3.10的要求。
5.4.11 守時偏差檢驗
檢驗測量授時終端的守時偏差,參照5.4.10的規定進行,用守時時間段內,起止時刻被測終端的PPS輸出信號相對于標準時間頻率源的時間差的變化量表征。
5.5.1 溫度檢驗
北斗定時終端的高低溫工作檢驗,應分別按照對應的GB/T 12858-1991中5.2.3或GB/T 12267-1990中14.1. 1,以及GB/T 12858-1991中4.2.3或GB/T 12267-1990中14.3.1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其存儲環境溫度檢驗,應分別按照對應的GB/T 12858-1991中5.2.2或GB/T 12267-1990中14.1.2,以及GB/T 12858-1991中4.2.2 或GB/T 12267-1990中14.3.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1條的要求。
5.5.2 振動檢驗
各型北斗定時終端在以下對應規定的振動試驗方法進行:
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2條的要求。
5.5.3 外殼防護檢驗
北斗定時終端的外殼防護試驗方法,應按照GB 4208—2008中13.4和GB 4208-2008中14.2.5中的規定試驗方法進行,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3條的要求。
5.5.4 濕熱檢驗
各型北斗定時終端在以下對應規定的濕熱試驗方法進行:
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4.4條的要求。
北斗授時終端的電磁兼容性檢驗,應按照GB/T 17626.3—2006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測試,其檢驗結果應符合4.5條的要求。
北斗定時終端的可靠性鑒定和可靠性驗收試驗按照GB/T 5080.7—1986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試驗,其試驗結果應符合4.6條的要求。
5.7.1 檢驗方案
可靠性試驗方案,根據生產批量的多少和承制方可能提供的試驗條件,由承制方和使用方按照下述試驗方案協商確定:
a) 在定型時進行可靠性檢驗試驗,驗證產品是否達到規定的可靠性要求,其試驗方案可選用GB/T 5080.7-1986中如表2所示對標準型定時截尾試驗方案;
表2 標準型定時截尾方案
決策風險% |
鑒別比 d=θ0/θ1 |
試驗時間 (θ1的倍數) |
允許故障 |
|||
名義值 |
實際值 |
|||||
α |
β |
α′ |
β′ |
|||
20 |
20 |
17.5 |
19.7 |
3.0 |
4.3 |
≤2 |
b) 在批量生產驗收且不需要估計MTBF的真值時,應以預定的判決風險率(α、β),對規定的MTBF值作合格與否的判斷。試驗方案可選用GB/T 5080.7—1986中的序貫試驗方案。
5.7.2 受試樣本的數量
當批量在20臺~100臺之間(含100臺)時,采用全數可靠性試驗方法,當批量超過100臺時,按100臺進行??煽啃詸z驗受試樣本的數量也可以在有關合同中規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其受試樣本的數量宜按照表3選取最佳受試樣本的數量。
表3 最佳受試樣本的數量推薦表
批量大小 |
最佳樣本數 |
1~3 |
全部 |
4~50 |
4 |
50~100 |
8 |
5.7.3 失效判決
失效準則按照GB/T 5080.1—1986中9.2的規定執行。
北斗定時終端的產品檢驗分為兩類: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6.2.1 檢驗時機
型式檢驗的目的是驗證產品的各項功能和性能已經全部達到規定的要求。屬于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6.2.2 檢驗樣品數量
型式檢驗的受試產品應從提交型式檢驗批次的產品中隨機抽取,隨機抽取的受試產品數量不應少于兩臺(套),或符合有關合同的規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
6.2.3 檢驗項目及順序
檢驗項目及檢驗順序,原則按表4中所列出的檢驗項目和順序進行;亦允許不同的檢驗項目采用不同的受試產品數量進行。在征得訂購方同意后,可以裁減其檢驗項目或調整部分檢驗項目的順序。
表4 檢驗項目和順序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檢驗要求(章條) |
檢驗方法(章條) |
---|---|---|---|---|---|
1 |
終端組成 |
● |
● |
4.1.1 |
5.2.1 |
2 |
尺寸及質量 |
● |
— |
4.1.2 |
5.2.2 |
3 |
外觀 |
● |
● |
4.1.3 |
5.2.3 |
4 |
接口 |
● |
— |
4.1.4 |
5.2.4 |
5 |
自檢測 |
● |
— |
4.2.1 |
5.3.1 |
6 |
系統完好性信息處理 |
● |
— |
4.2.2 |
5.3.2 |
7 |
狀態監測 |
● |
● |
4.2.3 |
5.3.3 |
8 |
單向定時 |
● |
● |
4.2.4 |
5.3.4 |
9 |
雙向定時 |
● |
● |
4.2.5 |
5.3.5 |
10 |
參數設置 |
● |
● |
4.2.6 |
5.3.6 |
11 |
信息顯示 |
● |
● |
4.2.7 |
5.3.7 |
12 |
數據輸出 |
● |
● |
4.2.8 |
5.3.8 |
13 |
數據和信息保存 |
● |
● |
4.2.9 |
5.3.9 |
14 |
電源 |
● |
● |
4.3.1 |
5.4.1 |
15 |
接收靈敏度 |
● |
● |
4.3.2 |
5.4.2 |
16 |
接收信號功率變化范圍 |
● |
● |
4.3.3 |
5.4.3 |
17 |
發射信號EIRP值 |
● |
● |
4.3.4 |
5.4.4 |
18 |
發射信號帶外抑制 |
● |
● |
4.3.5 |
5.4.5 |
19 |
首次定位時間 |
● |
● |
4.3.6 |
5.4.6 |
20 |
失鎖重捕獲時間 |
● |
● |
4.3.7 |
5.4.7 |
21 |
跟蹤通道數 |
● |
— |
4.3.8 |
5.4.8 |
22 |
設備時延 |
● |
● |
4.3.9 |
5.4.9 |
23 |
定時精度 |
● |
● |
4.3.10 |
5.4.10 |
24 |
守時偏差 |
● |
● |
4.3.11 |
5.4.11 |
25 |
溫度 |
● |
△ |
4.4.1 |
5.4.1 |
26 |
振動 |
● |
△ |
4.4.2 |
5.4.2 |
27 |
外殼防護濕熱 |
● |
△ |
4.4.3 |
5.4.3 |
28 |
濕熱 |
● |
— |
4.4.4 |
5.4.4 |
29 |
電磁兼容性 |
● |
— |
4.5 |
5.6 |
30 |
可靠性 |
△ |
△ |
4.6 |
5.7 |
注:“● ”表示檢驗的項目;“—”表示不檢驗的項目;“△”表示按訂購方與承制方商定的協議進行檢驗的項目。 |
6.2.4 合格判據
按6.2.3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后全部符合要求時,判定該產品的型式檢驗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6.2.5 重新檢驗
若型式檢驗中出現不合格項,應停止檢驗,生產方應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后,可繼續進行檢驗。若繼續檢驗項目合格,且所有檢驗項目檢驗后全部符合要求時,則判定為該產品的型式檢驗合格。若繼續進行檢驗時仍有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時,可根據產品質量特性及其與要求不符合的嚴重程度,由產品鑒定方決定繼續采取糾正措施或判定型式檢驗為不合格。
6.3.1 組批規則
出廠檢驗在提交批量生產的產品之后進行,出廠檢驗為提交產品的全數檢驗,或逐批的抽驗檢驗。同一批的產品應具有相同的型號、種類、等級、結構和尺寸,且生產條件和生產時間基本相同。
6.3.2 檢驗項目及順序
出廠檢驗項目及檢驗順序,原則按表4中所列出的檢驗項目和順序進行;亦允許在各產品中檢驗不同的項目。合同要求時,或因時間和檢驗設備等原因,在征得訂購方同意后,可以進行裁減和調整部分檢驗項目及檢驗順序。
6.3.3 不合格的分類
按檢驗項目的質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嚴重程度分為A類、B類、C類不合格(見附錄A)。含有一個以上不合格項目的單位產品,稱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類型可以分為A類、B類、C類不合格品。
6.3.4 檢驗方案
全數檢驗是對提交首批批量生產的產品之后,對提交產品進行逐臺(套)的檢驗。
逐批的抽驗檢驗是對提交批量生產的產品已經進行過全數檢驗,且全數檢驗合格之后,對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產產品,進行逐批的抽驗檢驗。
除非另有規定,逐批的抽驗檢驗的抽樣方案按GB/T 2828.1—2003中規定的一般檢驗水平Ⅱ,一次抽樣正常檢驗方案,其接收質量限(AQL)分別是:A類不合格品為0.65;B類不合格品為6.5;C類不合格品為15。
逐批的抽驗檢驗中的轉移規則,按照GB/T 2828.1—2003中9.3轉移規則處理。一次抽樣方案和接收質量AQL,見表5所示。
表5 一次抽樣方案和接收質量限
批量產品數量 的范圍 (臺、套) |
正常檢查 |
加嚴檢查 |
放寬檢查 |
|||||||||
抽樣 樣本 數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樣 樣本 數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樣 樣本 數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
2~8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9~15 |
3 |
0 1 |
0 1 |
1 2 |
3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16~25 |
5 |
0 1 |
1 2 |
2 3 |
5 |
0 1 |
1 2 |
1 2 |
2 |
0 1 |
1 2 |
1 2 |
26~50 |
8 |
0 1 |
1 2 |
3 4 |
8 |
0 1 |
1 2 |
2 3 |
3 |
0 1 |
1 2 |
2 3 |
51~90 |
13 |
0 1 |
2 3 |
5 6 |
13 |
0 1 |
1 2 |
3 4 |
5 |
0 1 |
1 2 |
3 4 |
91~150 |
20 |
0 1 |
3 4 |
7 8 |
20 |
0 1 |
2 3 |
5 6 |
8 |
1 2 |
2 3 |
5 6 |
151~280 |
32 |
0 1 |
5 6 |
10 11 |
32 |
0 1 |
3 4 |
8 9 |
13 |
1 2 |
3 4 |
6 7 |
281~500 |
50 |
1 2 |
7 8 |
14 15 |
50 |
1 2 |
5 6 |
12 13 |
20 |
1 2 |
5 6 |
8 9 |
501~1200 |
80 |
1 2 |
10 11 |
21 22 |
80 |
1 2 |
8 9 |
18 19 |
32 |
2 3 |
6 7 |
10 11 |
1201~3200 |
125 |
2 3 |
14 15 |
21 22 |
125 |
1 2 |
12 13 |
18 19 |
50 |
3 4 |
8 9 |
10 11 |
注:Ac為接收數,Re為拒收數。 |
6.3.5 合格判據
產品按表4規定的項目進行全數檢驗時,其檢驗結果中的A類、B類、C類這三類不合格品比例數均不大于其合同規定的比例時(如合同無規定, A類、B類、C類這三類不合格品比例數分別默認為3%、8%、20%),則判定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逐批的抽驗檢驗時,其檢驗結果中的A類、B類、C類這三類不合格品數均不大于表5對應規定的拒收數,則判定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3.6 重新檢驗
若檢驗到一臺(套)產品的一個項目不符合規定的要求時,該臺(套)產品的出廠檢驗停止,生產方應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后,可繼續進行檢驗。當所有檢驗項目檢驗后全部符合要求時,則判定為該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同一臺(套)產品若在第三次檢驗仍出現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時,則判定該臺(套)產品不合格,訂購方拒收該臺(套)產品。
7.1.1 產品標志
在產品的顯著位置應具有銘牌標志,標明產品的產品名稱、型號、序列號或生產批號、制造商以及商標等信息。
7.1.2 包裝標志
包裝箱上應具有保護產品必須的指示性標志和警示標志,以及收發貨、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等必要標志。所使用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產品的包裝應符合GB/T 13384-2008的規定;
包裝箱內應內置防震緩沖材料,使包裝件能承受GB/T 4857.5的跌落試驗,試驗后不應有機械損傷或電性能指標缺陷;
包裝箱內應具備:裝箱單、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
包裝有產品的包裝箱應存放在產品成品庫。產品成品庫和貯存地點應自然通風和防潮,環境溫度為-15℃~45℃,相對溫度不超過80%(+45℃)。
包裝好的產品適用于公路、鐵路、水路及空中等單一運輸或上述任何一種組合的運輸。但在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雨淋、防震以及安全措施。
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應符合GB/T 5296.1-1997的規定并提供下列有關信息: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產品不合格分類
表A.1 產品不合格分類表
序號 |
檢查項目 |
不合格內容 |
不合格分類 |
||
A類 |
B類 |
C類 |
|||
1 |
終端組成 |
|
√
|
√ |
√ |
2 |
尺寸與質量 |
|
|
|
√ |
3 |
外觀 |
|
√ |
|
√
|
4 |
接口 |
|
|
√ |
|
5 |
自檢測 |
|
|
√
|
√ |
6 |
系統完好性 信息處理 |
|
√ |
|
|
7 |
狀態監測 |
|
|
|
√ |
8 |
單向定時 |
|
√ |
|
|
9 |
雙向定時 |
|
√ |
|
|
10 |
參數設置 |
|
√
|
√ |
|
11 |
信息顯示 |
|
√
|
|
√
√ |
12 |
數據輸出 |
|
|
√
√ |
√ |
13 |
數據和 信息保存 |
|
|
√
√ |
√ |
14 |
電源 |
|
|
√
√
√ |
|
15 |
接收靈敏度 |
|
|
|
√ |
16 |
接收信號 功率變化范圍 |
|
|
|
√ |
17 |
發射信號EIRP值 |
|
|
|
√ |
18 |
發射信號 帶外抑制 |
|
|
√ |
|
19 |
首次 捕獲時間 |
|
|
√ |
|
20 |
失鎖重 捕獲時間 |
|
|
√ |
|
21 |
跟蹤通道數 |
|
√ |
|
|
22 |
設備時延 |
|
|
√ |
|
23 |
定時精度 |
|
√ |
|
|
24 |
守時偏差 |
|
√ |
|
|
25 |
溫度 |
|
|
√
|
√ |
26 |
振動 |
|
|
√ |
|
27 |
外殼防護 |
|
|
√ |
|
28 |
濕熱 |
|
|
√ |
|
29 |
電磁兼容性 |
|
|
|
√ |
30 |
可靠性 |
|
|
|
√ |
31 |
標志 包裝 |
|
|
√ |
√
|